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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其他著作权侵权案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具有侵权证据获取难、固定难,侵权比对繁琐、复杂,缺少法律适用标准等诸多问题。笔者将就涉抄袭他人软件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考量要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在一般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作品本身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侵权人通常被视为已经“接触”了作品,从而使“接触”成为隐性要件。为此,法官更注重“实质相似”“合法来源”的审查。反观在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基于软件本身的特殊属性,软件供他人使用的是目标程序,在软件著作权人不公布其源程序的情况下,他人即使通过反编译等措施也难以获得和权利软件源程序完全相同的表达。因此,是否接触过权利软件源程序,成为侵权判断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