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源软件并不排斥著作权保护,开源协议实质是权利人将其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等附条件地许可给不特定公众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因此以权利软件使用了开源协议或包含开源代码而无权禁止复制、发行、修改为由进行的抗辩并非针对权属的抗辩,而是获得许可的合法使用抗辩。
2、开源不是免费的午餐,开源软件不是公共领域软件,其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可以任意使用。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人通过开源协议将开源软件的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等部分权利许可给了使用人,但这种许可是附条件的,被许可人只有在遵从开源许可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行使这些权利。
3、从德国、美国司法实践看,多数法院将被许可方未履行开源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认定为著作权侵权。因此,以权利软件使用了开源协议或包含开源代码而无权禁止复制、发布、修改为由提出的不侵权抗辩,除需证明权利软件受将其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开源协议的约束外,被诉侵权人还需证明其行为符合相应开源协议的要求而非随意使用,否则仍有可能因其行为不符合开源协议约定导致许可终止而构成侵权。
同时,开源软件著作权人无需接受使用人的承诺声明,双方即可构成法律关系。GPL协议中的许可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关于软件程序使用人必须附上协议的正文、发布原作者著作权标示和无担保声明、附上完整的源代码等规定未不适当地损害使用人的利益,是有效的。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上述许可条件,根据GPL协议规定则不得对开源软件进行复制、修改、再授权或发布。任何试图以其他方式进行复制、修改、再授权或者散布本程序的行为均为无效,并且将自动终止基于本授权所享有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授权意味着自动终止,其将为自身未经授权发布或复制软件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案的审理中可以看出,德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GPL协议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中许可使用条件为解除条件,当被许可人未按许可使用条件使用时,合同解除、终止授权,被许可人继续使用则构成侵权。
目前我国出现的以权利软件使用了开源协议或包含开源代码而无权禁止被诉侵权人复制、发行、修改为由进行抗辩的案件中,几乎均涉及到了权利软件是否被GPL等开源协议感染的问题。对此,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在GUN许可协议常见问题“‘聚合版’和其他‘修改版’有什么不同?”中回应:“聚合版”包含有多个独立的程序。如何区分是两个独立的程序还是一个程序的两个部分,是一个法律命题,最终会由法官来决定,但其认为合理的标准既依赖于通信的机制(exec、pipes、rpc、共享地址空间的函数调用等),也依赖于通信的语义(交换了什么样的信息)。关于“何时一个程序和其插件会被认为是一个结合在一起的单一程序”,Free Software Foundation也有类似的回应:如果主程序与插件之间通过共享或交换复杂数据结构而建立了密切的通信,他们就是一个结合在一起的程序;如果并没有建立起密切的通信,插件就是一个单独的程序。由此可见,GPL协议所能传染的衍生软件或修订版本,应当是与原开源软件形成密切通信使得二者高度牵连融合成一体的程序,而非只要有数据交换就会构成传染。结合本案,前端代码开发主要是指前端用户可见的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页面设计的一种实现方式,后端代码开发则主要是指后端用户不可见的服务端相关逻辑功能等模块的实现,二者展示方式不同、所用技术不同、分工亦有明显区别,显然属于独立的程序。前端代码中存在的部分开源代码可能传染部分前端代码,但在权利人整体放弃前端代码仅主张后端代码的情况下,其权利代码并未被纳入GPL协议的适用范围内,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也未被许可给公众进行复制、发行、修改。
以GPL协议为例,第4条规定被许可人在发布完整副本时须每份复制件上均附有明显且恰当的版权声明,完整保留GPL协议及附加条款,完整保留不含担保声明,将GPL协议与程序一同移交接受者;第5条规定被许可人发布的修改版本须带有醒目的修改声明及相应的日期;第8条规定被许可人未获得GPL协议明确授权时,不得传播和修改受保护作品。任何试图以其他方式进行复制、发布、修改受保护作品的行为都是无效,且将自动终止被许可人通过GPL协议获得的权利。被许可方复制、发布、修改相关开源软件的唯一权利来源是开源协议的许可,一旦被许可方违反GPL协议其权利即告终止,但其复制、发布、修改软件的行为通常会处于持续状态,在此期间,被许可方复制、发布、修改软件而无合法权利来源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因此,违反GPL等开源协议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二者在法律依据、侵害对象、产生前提、举证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等方面不同,从德国、美国司法实践看,多数法院将被许可方未履行开源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认定为著作权侵权。因此,以权利软件使用了开源协议或包含开源代码而无权禁止复制、发布、修改为由提出的不侵权抗辩,除需证明权利软件受将其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开源协议的约束外,被诉侵权人还需证明其行为符合相应开源协议的要求而非随意使用,否则仍有可能因其行为不符合开源协议约定导致许可终止而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