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隆霆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2日,股东为冯某一和冯某二,法定代表人为冯某二,冯某一为实际负责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中走丝线切割机、雕刻机、非标准自动化机器,销售机械设备、配套耗材。隆霆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由企业直接申请注销。
2006年7月16日,李某某开发完成AutoCutV1.0线切割数控软件,2007年12月14日取得国家版权局制作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8年1月31日,李某某(甲方)与冯某一(隆霆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签订经销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在2008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对线路板生产销售进行合作,约定甲方对线路板内程序和密码拥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对甲方的产品和系统进行篡改、修改,乙方在经销产品中不得对产品进行仿制和复制。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冯某一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李某某对AutoCut线切割数控软件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将李某某的芯片程序进行破解,后重新制造控制卡600余张并予以销售,并将AutoCut软件放于隆霆公司网站供客户下载使用,非法经营数额100余万元。2015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隆霆公司内现场查获未出售的上述控制卡508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控制卡内芯片程序与李某某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芯片中存储的数据完全一致,冯某一经营的隆霆公司网站上的AutoCut中走丝控制软件与李某某的AutoCut控制软件在文件目录、文件个数、文件内容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院裁判】
一审:冯某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5万元,冯某二对前述债务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一、对于单位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作为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及涉案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与单位构成同民事侵权,应当与单位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隆霆公司侵犯了李某某就涉案AutoCut线切割数控软件V1.0和epcs1芯片程序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第412号刑事判决查明事实,冯某一委托他人破解与涉案控制卡芯片程序相关的秘钥和时间控制参数,并利用破解好的母版非法复制芯片程序,其后委托江某、张某为其制造涉案控制卡,并以隆霆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因此,冯某一作为隆霆公司实际负责人及涉案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与隆霆公司构成共同民事侵权,应当与隆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二、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被恶意注销以逃避债务,股东应当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隆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隆霆公司在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李某某报案引发冯某一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冯某一在刑事案件中辩称属于单位犯罪。隆霆公司在刑事案件过程中由股东会决议解散直接申请注销,有理由相信隆霆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一及股东冯某二是在明知隆霆公司涉嫌侵犯李某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通过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申请注销公司以逃避相应债务。隆霆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称债权债务处理已清理完毕、公司剩余净资产0.2万元,故意忽略本案诉讼所涉债务,存在显而易见的虚假故意。故在隆霆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隆霆公司股东冯某二应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隆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