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微信小程序侵权案(最高法典型案例)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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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新型的技术以不同的形式呈现于互联网,伴随而来的是侵权问题的频发。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权利人选择追责时应当如何选择正确追责对象,及时制止损失扩大,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下文的案例介绍了新型网络环境下的“小程序”侵权案,该案也被称为“微信小程序”第一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在这起案例中,排他许可人独立作为维权主体选择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以及侵权者提起诉讼,虽然法院最终认定了侵权者的侵权事实成立,但法院却并没有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下面我们就结合这则案例展开分析。

 

    

 首先简要介绍下微信小程序,简称小程序,是一种不需要下载安装即可使用的应用,用户扫一扫或搜一下即可打开应用。根据《微信小程序接入指南》对小程序“产品定位及功能介绍”,小程序是一种全新的连接用户与服务的方式,它可以在微信内被便捷地获取和传播,同时具有出色的使用体验。

 

 

【基本案情】

 

原告刀豆公司经授权享有“得到”APP上专栏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一百赞公司开发运营的“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三个微信小程序中均有上述收听栏目,经比对,微信小程序收录的相关音频内容与“得到”APP上相对应的作品一致。根据小程序管理后台数据显示,2018年3月至9月,三个小程序合计产生广告收入21227元。被告二腾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就微信小程序技术原理等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庭审中,被告一确认涉案三个小程序已由其自行完成下架。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主要为:腾讯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责任?

 

 

【原告主张】

        刀豆公司认为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的平台管理者,对小程序内容具有审核的义务,对百赞公司侵权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删除涉案“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三个侵权小程序,并与百赞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腾讯公司辩称,腾讯公司提供的小程序服务是一种移动页面接入技术服务,其性质属于基础性技术服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小程序平台不存储小程序开发者具体服务内容,并非信息存储服务空间,小程序上内容由开发者直接向用户提供,小程序平台技术上无法针对实际由开发者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采取处理措施。小程序服务的基础性技术服务属性决定了腾讯公司无法做到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能采取的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本案中,刀豆公司依据腾讯公司公示的开发者信息得以直接起诉百赞公司,腾讯公司作为仅为页面接入提供基础性技术服务的主体,已经公示了页面开发者即内容提供者的主体信息,不存在侵权意图和过错。因客观技术原因和法律规定,腾讯公司并不具有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或整体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虽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及类型未作区分,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者四种类型。因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编辑、控制的权利和能力存在很大差异。其中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应属于基础性网络服务。

 

        相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或链接服务(以下简称后两种类型服务),首先,基础性网络服务系根据不特定类型服务对象指令自动提供技术服务。基础性网络服务本身不主动参与信息的处理,信息接入/传输由服务对象发起,由基础性网络服务的固有技术设置接收处理,服务对象可以进行任何互联网增值服务或应用,其系被动处理传输信息;后两种类型网络服务是面向特定的用户群体以及具体的应用场景提供网络服务,系主动处理传输信息,其服务对象仅能根据已有的应用场景开展相关的互联网增值业务。

 

        其次,因基础性网络服务是一种自动接入(传输)等服务,故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接触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自然不具备审核、干预信息内容的能力和条件;后两种类型网络服务须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且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根据平台内容或营运策略选择信息内容,进行管控处理。

 

        再次,从处理能力看,基础性网络服务无法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具体处理,其处理的客体是作为整体的信息载体数据或信息传输通道,而非细分到每一个具体信息项目的内容。后两种类型网络服务虽然自身不生产信息内容,但其处理的客体能够具体到每一个信息项目本身,且能够选择、改变、分类、控制信息内容,即有能力定点处理相关信息内容。而从收费方式来看,基础性网络服务收取的是技术服务费,与接入的具体信息内容没有直接关联;而后两种类型网络服务是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类型及数量等进行具体收费,与具体信息内容直接相关。

 

        综上可见,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呈现的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决定了其应与后两种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同的责任。故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其责任认定作出了区分。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在未选择及改变传输内容、未改变传输对象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未选择及改变传输内容、未改变传输对象系法律意义上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应有之义,由此,该条款实质直接免除了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因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设定“通知-删除”规则时,并未将此类服务提供者列入适用范围。该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主体是针对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额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包括前述的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和自动缓存服务提供者。(这一观点被二审否决)“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事实上,无论是《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所有涉及“通知-删除”有关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处理措施都是删除或者屏蔽侵权内容(链接),而非直接停止信息的自动接入、传输或缓存等。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做目的性限缩解释,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既具有技术和法理基础,也符合立法目的及正当性要求。换言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解释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包括自动接入或传输等基础性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本案中,百赞公司开发运营的微信小程序相关运营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腾讯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及是否应承担下架小程序的责任,取决于腾讯公司向开发者提供的小程序服务的服务内容及性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过公证保全的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官网有关小程序开发介绍、"公众号平台运营支持系统"相关数据以及有关小程序注册协议、实名认证流程等技术材料,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定腾讯公司小程序服务的服务内容及性质的依据。

 

        

        从小程序技术原理看,小程序是开发者独立运营的一组框架网页架构,只通过指定域名与开发者服务器通信,开发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腾讯公司,开发者通过小程序直接向用户提供数据和服务。因此,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与直接存储或控制第三方内容的网络服务不同,腾讯公司未存储开发者小程序的数据且亦无法进入开发者服务器查看或处理相关内容,其客观上难以对小程序内容作出审核,因此,刀豆公司提出腾讯公司违反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

 

  至于刀豆公司提出腾讯公司应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前述对小程序技术原理的分析,腾讯公司对百赞公司提供的小程序服务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腾讯公司不属于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本案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

 

        此外,从腾讯公司所能采取的必要措施看,由于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小程序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因此小程序平台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更谈不上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侵权内容,如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一律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综上,以法律规定和客观技术事实为依据,腾讯公司作为小程序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开发者小程序内容出现侵权时整体下架小程序的责任。因此,对刀豆公司提出要求腾讯公司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腾讯公司作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于"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不仅在涉及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时负有协助执法义务,而且对于色情、恐怖、赌博等明显违法信息应进行主动审查,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的必要措施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另一方面,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进行维权。此外,腾讯公司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百赞公司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异议,主要焦点问题集中于:腾讯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

        二审中,刀豆公司主张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而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本案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腾讯公司认为其为开发者小程序向用户传输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属于自动传输服务,本案应优先适用《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国务院针对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定的具体保护办法,《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二者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领域民事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没有特别法予以适用的情形下,才可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服务类型。即自动接入和自动传输服务、自动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以及搜索或者链接服务。

        腾讯公司对微信小程序开发者百赞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首先,微信小程序开发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腾讯公司,故其提供的不是自动缓存服务,也不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其次,微信小程序用户点击播放按钮时网页未发生跳转,浏览者在小程序上即可完成作品收听,并不提供指向或含有具体作品的网页链接,故其提供的也不属于搜索或链接服务;

        第三,腾讯公司为微信小程序开发者提供了框架、组件、接口等完成小程序页面的搭建,故其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单纯的网络自动传输服务,更不属于自动接入服务。

        综上,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种类型服务,故本案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本院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确定腾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作为调整网络领域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及类型进行限定,针对的是一切发生于网络的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以作为特别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侵权责任法》该条款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做目的性限缩解释,认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解释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包括自动接入或传输等基础性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的条件,一是收到被侵权人关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并要求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中,刀豆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并未就百赞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向腾讯公司发出通知、进行投诉,以告知腾讯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中存在侵权信息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在微信小程序存在海量信息的情况下,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具有对小程序内的所有信息进行事前审查的能力,法律亦未规定其有该项义务;刀豆公司诉称腾讯公司在应知的情况下,仍然放任百赞公司的侵权行为,却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刀豆公司未向腾讯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及腾讯公司对百赞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并非明知的情况下,腾讯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刀豆公司关于腾讯公司违反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诉称】

  对于刀豆公司要求百赞公司立即删除微信小程序"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上的涉案作品的上诉主张,因被控侵权的三个小程序已由百赞公司自行下架,被控侵权作品已经删除,一审法院对刀豆公司要求百赞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并无不当,刀豆公司相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对于刀豆公司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微信小程序"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的上诉主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后,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首先,百赞公司在刀豆公司起诉后,已自行下架了被控侵权的三个小程序,涉案侵权链接已经断开,腾讯公司已无需删除被控侵权的三个微信小程序。

        其次,即使被控侵权小程序上的作品尚且存在,由于被控侵权的微信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百赞公司服务器,腾讯公司不具有进入百赞公司服务器、触及服务器内容的技术能力,故其技术上无法实现精准的、直接删除小程序中的被控侵权内容。腾讯公司如若采取删除措施,只能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小程序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这种并非针对具体被控侵权作品,而是终止提供小程序网络服务的严厉措施,明显超出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必要限度。因此,腾讯公司作为小程序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应承担整体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刀豆公司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删除被控侵权微信小程序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当然,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这种新型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收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后,即使技术上无法删除被控侵权作品,也并不意味着无需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至于腾讯公司应采取何种必要措施,为避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应综合考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形式、种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具体因素,以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为宜。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称为“微信小程序”第一案,也是全国首例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司法认定。该案中,一二审法院对于腾讯公司向开发者提供的小程序服务的服务内容及性质界定虽然存在不同的论证观点,但最终结果都认定本案中微信小程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对比 一审 二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 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 微信小程序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种类型服务。
法律适用 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1、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2、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

认定结果 腾讯公司不属于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本案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

1、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均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2、但本案原告所诉未满足“通知-删除”规则的前提;

3、从技术手段角度看,本案情形在必要限度内无法实现删除。

综上3点原因,本案情形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判决:

一、百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刀豆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元;

二、驳回刀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从终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该案明确了微信小程序的法律属性,确定了因技术问题以及法律要求的必要限度内不能实现定点删除具体内容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微信小程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通知-删除”,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腾讯公司理应在权利人有效的通知后,在技术可行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而对于重复侵权的小程序开发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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