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防控措施方面,问卷侧重调研几个重点问题,包括打击的必要性、打击的急需措施、立法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作用、专业队伍的作用以及群众参与的情况等。
(一)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必要性
在一项有关是否应当严厉打击侵犯软件、书籍、音像制品等著作权犯罪的调查中,被调查对象认为“很有必要”的有1 084人,占有效总数的69. 1%;详见表4-1。这充分说明,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都认为应当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不过,有意思的是,在认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的被调查对象中,居然有635人认为自己以后在需要的时候可能会购买盗腋,占可能会购买盗版总数的73%;甚至有282人认为自己肯定会购买盗版,占肯定会购买盗版人数的61%。这说明,被调查对象在对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态度上与自己应否购买侵权复制品的态度上发生了偏离。
(二)防范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最急需措施
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对严重的情况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住犯罪的势头,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在一项“您认为,打击侵犯软件、书籍、音像制品等著作权犯罪,当前最急需做的事情是”的问卷调查中,选择“完善我国有关著作权犯罪的法律法规”的有327人,占有效总数的25. 4%;选择“加强公检法等机关的工作,增加打击力度”的有414人,占有效总数的32. 2%;选择“加强法制宣传,转变人们对盗版的认识”的有317人,占有效总数的24. 7%;选择“全民总动员,号召人民拒绝盗版”的有227人,占有效总数的17.7%。见表4-2。
表
(三)立法完善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防范
前述调查中,我们已经发现,在防范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立法的完善在整个措施中要弱于公检法等机关的工作和法制宣传。那么,被调查对象对立法的完善在防范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作用究竟如何看待呢?为此,我们专门设计了一项“您认为,立法(包括制定新的法律和完善旧的法律)在打击侵犯软件、书籍、音像制品等著作权犯罪方面的作用如何?”的调查。
从中看,在1 571份有效回答中,认为立法对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没有作用的有104人,占有效总数的6. 6%;认为作用很小的有439人,占有效总数的27.9%;认为作用一般的有727人,占有效总数的46.3%;认为作用很大的有301人,占有效总数的19. 2%。
那么这项调查与前面被调查对象对防范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急需对策两项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呢?为此,我们对两者做了一个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4-6。
(四)专业队伍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防范
关于专业队伍在防范侵犯著作权犯罪方面的作用,问卷设置了三个等级:完全没有必要,可有可无和很有必要。
根据结果可以看出,从1 574份有效的回答来看,认为专业队伍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防范中“完全没有必要”的有247人,占有效总数的15. 7%;认为“可有可无”的有616人,占有效总数的39. 1%;认为“很有必要”的有711人,占有效总数的45. 2%。可以初步认为,多数被调查对象认为专业队伍在防范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具有积极作用。
(五)几种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评估问题
为了解被调查对象对一些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我们就有关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判断对被调查对象进行了调查。
1.关于非营利侵权行为的问题
在一项“某人居于报复竞争对手的目的,将竞争对手研发的计算机软件大量复制并予以免费发行,但并未营利。对此,您认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中,被调查对象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危害不大的有463人,占有效总数的29.3%;认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有1 116人,占有效总数的70. 7%。这表明,多数认为这种行为的危害严重,应当犯罪化。见表4-9。
2.关于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
在一项“某汽车模具生产单位为了节省研发成本,复制了一大批未经授权的专业软件安装在单位计算机中以供本单位研发人员使用,节省了数百万元的研发成本。您认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中,有635人认为该行为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占有效总数的40. 2%;有945人认为该行为危害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占有效总数的59. 8%。可见,多数被调查对象主张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如图4-2。
3.关于假冒署名的问题
为了解被调查对象刘假冒署名行为的危害性判断,问卷中我们进行了一项“某公司组织一批人撰写了一批科普读物,为了盈利,该公司假冒了某知名学者在作品上署名,结果该批读物十分畅销,获利巨大。对此,您认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据统计,有31. 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有68. 6%的人认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见表 4-10。
4.关于附广告赠送的问题
关于附广告赠送问题,问卷设计了一项“某公司复印了某知名品牌图书进行免费赠送,但该公司在图书的复印件中增加了部分广告,并收取了费用。您认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结果显示,有38. 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不应当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有61. 5%的人认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见图4-3。
5.关于销售金额大但获利不大行为的问题
在一项“某单位为了营利专门进行盗版图书、软件的销售,1 年内,该单位共销售图书数十万元,但获利不大。对此,您认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中,有24. 2%认为该行为的危害性不大、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有75. 8%的人则认为该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见表4-11。
6.关于卖计算机送软件的问题
在调查中,有32. 7%的人认为卖计算机免费为买主安装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的行为危害不大、不应当被迫究刑事责任,有67. 3%认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7.关于累计计算违法所得数额的问题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5 年内的侵权违法所得应当累计计算。换言之,对于时间间隔超过5 年的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根据我国法律不能累计计算,如果其中有某一部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检验被调查对象对超过5 年的侵权违法所得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认识,我们对被调查对象进行了一项“某人去年销售了一批盗版图书,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但是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尚未达到定罪标准。但是该人5 年前也销售过一批盗版图书,违法所得数额也较大,不过单独计算的话,也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对此,您认为,是否应当将该人两次销售的违法所得累计计算,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调查,调查结果如图4-4。从图中,我们发现,有40%的人认为该行为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有60%的人认为该行为危害严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8.关于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行为的问题
关于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行为的问题,在一项“有人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而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复制发行。您认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中,有613人认为不应当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占总数的39%;有967人认为该行为的危害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占总数的61%。具体调查结果如图4-5。
9.关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责任问题
对于单位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单位的责任,在调查中,有17. 6%的人认为单位没有责任,不赞成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有82.4%的人认为应当同时追究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被调查对象对上述九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判断来看,多数被调查对象均认为上述九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上述九种情形中只有附广告赠送行为和单位犯罪两种情况已经处在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其他的七种行为均没有被规定为犯罪。因此,从被调查对象认识的角度,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将这七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完善我国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堵塞有关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