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知识保护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方式进行保密存在很多的优势。相较于单纯的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可以更好地将软件的思想加以保护,以此扩大了软件保护范围实现较好的保护效果。结合到我们所接手的软件侵权案件中,很多客户说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希望以商业秘密形式加之维权,我们却发现存在大量的问题。今天正好周一,中午的例会所探讨的案件更好地诠释了这个问题,为此,我们将我们的讨论记录进行归纳:
在软件侵权诉讼中,我们发现有的权利人并不知道何为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法律规定是界定商业秘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为公众所知悉的客观性;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三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的实用性;四是,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外泄、避免被他人知悉或窃用,必然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客观性、价值性、实用性、主观性构成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那么计算机软件在开发、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各环节中商业秘密是如何体现出来的。
第一,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秘密可以按照以下不同的标准划分:
上述四点的分析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全面的揭示了在软件保护层面上的操作思路,客户需要在上述几点的基础上加强保护措施,以使发生侵权后能够有效的进行软件侵权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