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目前的软件侵权形式,很多客户逐步的发现单纯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无法应对日益变化的软件侵权形式,这是因为软件著作权登记重点保护的是表达的方式,而一旦涉及到二次开发等有技术实力的软件盗版行为将在后期软件侵权鉴定对比时遇到较大的障碍,且这种侵权现象不断蔓延。为此,权利人应积极介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而在软件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很多客户在与我们交流时,我们发现其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够到位,在此我们通过我们手头上接触的客户总结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以计算机技术为龙头的经济时代,软件产业是计算机产业中的重中之重。计算机软件产品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一是,表现为软件易复制性、易传播性。被他人复制传播的手段、传播的时空,无法控制。二是,表现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对人的依赖性。无论发生那种情况,软件开发前期的投入,瞬间就可能变成泡影,化为乌有,可能使多年经营的企业毁于一旦。
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两个法律调整。由于立法的目的和调整对象的限制,它的调整范围只能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表现形式为限,尚不能完全实现对计算机软件深层次的保护,而且保护的力度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从法院受理的大量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明显地反映出,侵权纠纷已经不是停留在对软件的简单拷贝、抄袭上,而是已经更多地涉及到软件开发中更深层次的问题,即软件的核心技术问题,已经超出了上述法律和条例的保护范围。
由于在理论上缺乏研究和在实践上又缺乏经验,在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后,软件权利人竟不知道如何说明和证明自己的软件的商业秘密所在,举证艰难,且诉讼成本很高。在有些案件中,由于软件的权利人举证不能或不利而无情地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建议企业在对软件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参与制定相关的保护策略,而不是等到事情发生后才发现维权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