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运营是网游行业重要的合作方式之一,网游联合运营协议更是网游公司最常接触的核心业务合同。那么游戏联合运营方是否会涉及法律风险?会涉及何种法律风险呢?
本文以黄石市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为例,对游戏联运方所涉的法律风险进行浅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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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8日获得韩国公司(公司名称:we.madeentertainmentco.ltd和actozsoftco.ltd)的授权,取得网络游戏《传奇》(《thelegendofmir2》,中文名称为:“传奇”或“传奇2”或“热血传奇”)在中国地区的独家运营权,运营期限截止2015年9月28日止。
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桥两宜园小区成立工作室,租用网络服务器,聘请潘某等网络工作人员,获取域名为www.jjj.com的网站。该工作室未获得《传奇》版权所有单位的许可、授权,从《传奇》私服广告代理“骑士”处接受《传奇》游戏私服信息广告,利用互联网在www.jjj.com网站为《传奇》私服游戏商发布私服信息广告,建立私服网站链接,并从“骑士”处获取《传奇》私服信息广告发布费用。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开办网站为传奇私服做广告宣传所使用的账户进账金额为17040100元,扣减相关支出后获利金额为12020100元。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零二万零一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根据文化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界定了“联运行为”的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联合运营方的责任的问题,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帮助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