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游游戏自问世以来,发展迅速,已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在其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之徒,也把黑手伸向了这块领地,他们利用一些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用户的虚拟财产销赃牟利,给游戏用户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
但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立法方面的不足和司法界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理解的不同,致使游戏用户在遭受损失后,因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的只好自认倒霉,有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等等,这不仅破坏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引发了相应的社会治安问题。就盗窃网络游戏装备等行为的定性,目前存在几种观点:一是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三是认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四是认为不构成犯罪。
本文以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蔡某、张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为例,对盗窃网络游戏装备行为的性质谈一点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
窃取 游戏币 游戏装备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情概述】
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蔡某、吕某等人结伙,张某甲、蔡某、吕某在广东省湛江市租房后,各自买来电脑,陈某甲则不时来租房使用张某甲的另一台电脑,4人共同从QQ昵称“招财猫咪”的王某甲(另案处理)处租用“木马病毒”程序,在互联网上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向网络游戏玩家发送“木马病毒”程序,致使网络游戏玩家的电脑被自动装入该“木马病毒”程序(即电脑中毒)后,上述被告人即利用“木马病毒”窃取中毒电脑中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及密码,然后利用窃得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在互联网上登录,将游戏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元宝等财物占为己有,再将盗得的游戏装备转卖给其他游戏玩家收取现金或者换成元宝后再变卖成现金。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蔡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吕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木马病毒窃取他人网络上的游戏币和游戏装备。我国刑法盗窃罪的客体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权不受侵犯,刑法制裁的是窃取他人有使用价值的财物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窃取的是网络上的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网络上的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其价值现无法评估,因此,被告人虽有盗窃的行为,但因本案的客体不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毒入侵他人计算机,并获取他人的计算机信息达到20台以上,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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