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鉴定角度看网络游戏“外挂”之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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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游戏逐渐风靡,或已成为今天社会时尚的代名词,在网络游戏发展的同时“私服”与“外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而目前的法律尚滞后于网络游戏的发展。司法实务中,大多数人对于“外挂”的理解常常存在着误解。
本文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EST软件公司与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为例,从鉴定的角度看“外挂”的定义和作用、国内网络游戏行业在清除外挂游戏影响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外挂软件对网络游戏的影响,包括对系统运行的影响、对网络游戏收入的影响等问题。

【关键词】
外挂  私服   侵犯著作权罪    游戏

【案件概述】
一、原告EST软件公司诉称:
原告于2005年12月16日开发了本案系争网络游戏《惊天动地》(《CABALONLINE》),并在韩国取得了《软件登记证》。2006年7月31日,原告与案外人摩力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力BVI公司)就该款游戏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专有许可经营事宜签订《许可协议》,同日,原告与摩力BVI公司、被告上海摩力游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大陆许可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原告同意摩力BVI公司将其在许可协议项下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运营游戏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无偿概括转移给被告上海摩力游公司。许可协议的有关内容适用于大陆许可协议。
2007年1月11日,大陆许可协议项下的游戏进行了商业运营。根据大陆许可协议第3条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合计200万美元的“先期许可费用”。此外,被告应当按照销售净收入的20%计付原告“许可使用费”。根据许可协议第19.1条的约定,被告在大陆地区运营游戏的期限为自进行游戏商业运营之日起2年即于2009年1月10日届满,且不超过许可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即不超过2009年7月30日。同时,许可协议第19.2条约定,许可期限应当顺延一年,如自商业运营之日起第1年内的游戏运营销售毛收入超过2亿人民币。
2008年12月10日,鉴于被告的履约情况未达到续展一年所需的条件,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许可期限届满不再续展,并终止游戏营运的许可。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公布于众并终止运营“惊天动地”游戏,妥善处理相关技术处理等善后事宜。然而,被告以原告应当对于“私服”、“外挂”影响游戏运营销售收入承担责任为由,单方面宣布游戏运营许可期限顺延1年,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原告对于游戏的控制,拒绝原告登录被告控制的服务器。被告自2009年1月12日起擅自营运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与之交涉未果。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霸占、营运属于原告的游戏作品并获取收益,拒不支付任何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于原告《惊天动地》(《CABALONLINE》)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游戏的营运、删除被告服务器及其他数据存储设备中涉及该游戏的一切文件和数据信息;2.被告在其公司网站www.moliyo.com和《文汇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227,161.93元,直至停止侵害之日(按照每月人民币632,858.61元,自2009年2月份起算,暂计至停止侵权之日)。其中,如果原告自2009年2月份起算至停止侵权之日的实际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680万元)的,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美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1,500元、翻译费人民币850元以及律师费20,012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36,355.76元)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38,705.76元。

二、被告上海摩力游公司辩称
1.由于原告未能有效制止私服外挂对本案系争的网络游戏营运模式的损害,导致被告无法实现最初签订协议时预期的营运收入,故被告完全有权利将游戏营运许可期限续展一年;
2.根据许可协议第20.1条的约定,即使该协议的期限到期,被告仍然有权继续营运本案系争的网络游戏。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
本案中,被告确认其在游戏运营第1年的销售毛收入未达到《许可协议》第19.2条约定的2亿人民币,而该收入条件是约定的游戏运营许可期限可顺延一年的必要条件,但被告认为是由于各类非法外挂导致游戏客户大量流失,致使被告难以维持原有收入,为此,被告提交了非法外挂程序、外挂鉴定报告、外挂技术分析报告、统计数据及互联网报道、财务报告、审级报告等作为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1.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定义;2.国内网络游戏行业在清除外挂游戏影响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3.外挂软件对本案网络游戏《惊天动地》营运的影响,包括对系统运行的影响、对网络游戏收入的影响等。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www.moliyo.com网站上营运原告EST软件公司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网络游戏《惊天动地》(《CABALONLINE》);
二、被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EST软件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三、驳回原告EST软件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外挂”实务问题一览】
2011年4月28日,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作出了【2011】沪东方IT司鉴字第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

一、游戏网络外挂程序的定义和作用。
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软件)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他人合法出版并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和(或)私自架设服务器、和(或)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他人合法出版并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并侵害他人利益的程序。
外挂程序一般主要通过内存挂钩的方式入侵正版的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获得对正版网络游戏客户端内存地址、数据修改的控制权。本案所涉外挂程序“惊天王”便是其中一例。

二、目前国内网络游戏行业在清除外挂游戏的影响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主要有:
(1)通过法律手段查封外挂程序的经营者和开发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与游戏开发商合作,通过技术方法,研发反外挂系统,编写相应的检测及防护代码,进行游戏更新。

本案从EST和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双方有关的文件中可以看出自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双方在打击私服和外挂上已经予以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EST采取的措施有:进行DB权限调整作业、通过下载URL监视私服运营,发现、通报并分析私服网站、对黑客玩家调查、加速程序屏蔽要求、提出安全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屏蔽非法网站等。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采取的措施有:向韩国、北京、江阴等地多家公司采购反外挂服务、成立反外挂小组、编制反外挂手册、采取封号遏制外挂使用。同时发表律师声明,对外挂网站报案等法律手段。我们认为:EST和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在打击私服和外挂上所采取的措施均符合业界打击私服和外挂的要求。

三、经检测、比对、分析,外挂程序“惊天王”与网络游戏“惊天动地”相关联。
外挂程序对网络游戏《惊天动地》的营运存在一定影响。
对网络游戏收入的影响主要是,外挂程序通过编辑修改自动防护、攻击和获取物品方面的功能,影响与此相关的产品包、点卡的销售,降低了玩家的购买欲,降低了对玩家的吸引力。同时由于外挂程序对用户游戏的参数数据库的增加和修改,改变了原有的生存和成长的过程体验,降低了游戏的黏着度,导致玩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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