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元素由文字作品改编是否构成作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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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文字作品的改编,法律并未限定转换的形式,但“改编”需要沿用原作品的主要表达——文字,这种形式的转换需要把原作品的表达和思想感情一并转换。比如:当下热门的一些影视剧作品《欢乐颂》、《平凡的世界》、《大江大河》等等,都是通过对原著的改编而成,大部分观众都是在看过影视作品后才去阅读原著小说,虽然改编之后的作品难以一一对应原著,但总体的思想脉络上可以与原著相对应;但是也有改编不当的情形,可能涉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纠纷,比如之前的《九层妖塔》一案。


在文字作品改编成游戏作品的过程中,需要格外谨慎,因为游戏作品与一般的影视剧作品不同,游戏作品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更强调与用户的互动性、用户的参与性。早起的单机游戏或事RPG游戏尚可通过植入的NPC台词、内置的剧情发展轨迹来最大限度地延续小说的表达和思想感情,而现今的游戏,大多是在线游戏、网页游戏等等,更加体现了互动性及社交性能,因此很难再设置固定的思想路线去供用户体验,基于此大部分的网络游戏开始选择将“可符号化的元素”——主人公的名字、武功技能名字等等添附在游戏中,通过这些熟悉的内容去吸引用户,但此时对用户而言,通过游戏并不能还原出原作的内容,这就是所谓的把小说的符号与基本表达、思想分离。

本文以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泽洪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30号)为例,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对文字作品“改编”成的游戏角色是否构成作品的相关问题是如何看待的。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20日,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点中文网”运营商,以下简称“玄霆公司”)(甲方)与笔名为天蚕土豆的作家李虎(乙方)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一方为甲方专属作者,该作品的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的归属于甲方(包括排除乙方自己)……。天蚕土豆所创作的的玄幻网络小说《斗破苍穹》的知名度较高。
2010年8月15日,泽洪公司(乙方)与玄霆公司(甲方)签订《销售扩展互动程序合作开发及运营协议》,约定的内容包括:甲方拥有《斗破苍穹》的著作权;甲方授权乙方将《斗破苍穹》改编为互动小说,双方合作运营开发和运营“斗破苍穹WEB”网页小说扩展互动程序,sns社区应用的游戏软件;授权许可方式为独家排他性许可,即除乙方外,甲方不得将《斗破苍穹》小说扩展互动程序改编权再授权给其他任何主体开发互动小说……。
2010年9月1日,洪泽公司书面授权页游公司《斗破苍穹》小说改编网页游戏权,准许该司进行相关品牌宣传和开发,授权有效期至2020年1月1日。
后页游公司与苍穹公司达成协议,由苍穹公司负责开发将上述《斗破苍穹》小说改编成《斗破苍穹网页游戏软件V1.0》,并由苍穹公司对该游戏软件享有全部知识产权。
2012年2月16日,苍穹公司授权页游有限公司上述游戏在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权,期限为7年。
2012年6月,苍穹公司与页游有限公司经协商决定以页游有限公司的名义对上述游戏软件重新进行版权登记。2012年6月1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斗破苍穹网页游戏软件V1.0》的著作权人为页游公司。
2012年8月14日,菲音公司对《斗破乾坤网页游戏系统V1.0》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13年4月21日,维动公司(乙方)与苍穹公司(甲方)签订《网页游戏<斗破苍穹2>》联合运营协议终止协议书〉,决定提前终止〈联合运营协议〉,停止在乙方平台运营《斗破苍穹2》游戏
2013年11月28日,玄霆公司出具《声明》授权泽洪公司在《斗破苍穹》小说的改编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起诉,并独自承担诉讼结果;表示同意并追认泽洪公司将《斗破苍穹》小说改编权转授第三方以进行《斗破苍穹》网页游戏软件的开发与运营。

【法院裁判】

一审:
一、菲音公司、维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泽洪公司对《斗破苍穹》小说享有的改编权的行为,并停止对页游公司、泽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修改网页游戏《斗破苍穹》的游戏名称,修改后的名称不得与“斗破苍穹”相同或近似,删除网页游戏《斗破苍穹》中的侵权内容,删除包含侵权内容的相关资料;
二、菲音公司、维动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泽洪公司因被侵犯《斗破苍穹》小说改编权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三、菲音公司、维动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页游公司、泽洪公司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页游公司、泽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250元,由页游公司、泽洪公司共同负担11550元,菲音公司、维动公司连带负担2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该费用。

二审: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菲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泽洪公司对《斗破苍穹》小说享有的改编权的行为,菲音公司、维动公司立即停止对页游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修改网页游戏《斗破苍穹》的游戏名称,修改后的名称不得与“斗破苍穹”相同或近似,删除网页游戏《斗破苍穹》中的侵权内容,删除包含侵权内容的相关资料;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菲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泽洪公司因被侵犯《斗破苍穹》小说改编权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菲音公司、维动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页游公司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页游公司、泽洪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有菲音公司、维动公司连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中,被告抗辩称“不能以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境界等级和物品名称等元素作为界定是否侵犯小说改编权的标准,而应该以故事情节作为基本内容来界定,因此本案不符合改编权定义”。法院的审判分析中对这一问题作了间接回应,但结果仍然认为原著中的元素构成可以进行改编的作品。其具体审判分析过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著作权包括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可见,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首先,改编是创造性劳动,同样应当具有独创性,其独创性体现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这是改编与复制行为的区别。其次,改编应是利用了原作品独创的基本表达,所利用的内容在改编作品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当构成改编作品的基础或者实质内容。这是改编行为与原创行为的区别。上述两点是改编权的两个条件。

本案中《斗破乾坤》是网页游戏,《斗破苍穹》是小说,两者在表现形式上不同,符合改编权的上述第一个条件;关于第二个条件,除了看该游戏是否利用了涉案小说独创的基本表达外,还要看所利用的小说独创基本表达在该游戏中的比重和地位。
据此,并结合前述对改编的分析,法院从以下两方面回应菲音公司、维动公司的抗辩——“《斗破乾坤》网页游戏故事情节、人物关系、场景、道具等基本内容,尤其是游戏背景主线,与《斗破苍穹》小说涉及500多万字和繁杂故事情节的基本内容不同;游戏中体现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的表达方式,与小说整段文字描述的独创性表达也完全不同;同时进一步认为,不能以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境界等级和物品名称等元素作为界定是否侵犯小说改编权的标准,而应该以故事情节作为基本内容来界定,因此本案不符合改编权定义”:

其一,根据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本案中,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境界等级和物品名称等元素属于表达,菲音公司、维动公司认为应以故事情节作为基本内容来界定改编权的观点,以及认为只能以游戏的背景主线和小说的故事情节来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改编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其二,根据改编的定义,改编的独创性恰恰体现在表现形式上的创新。本案中,菲音公司将小说改编成网页游戏就是在表现形式上进行了创新,符合改编定义的特点。也正因为两者是不同的表现形式,从客观上来说,网页游戏不可能像小说一样,表现为大段文字和具体故事情节的描述,故不能以此来否定游戏利用了小说的基本表达。菲音公司、维动公司该项抗辩本院予以驳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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