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犯罪案件
软件侵权行政投诉与查处
快速应对软件侵权,通过工商(市场监督)部门快速启动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查处,获取初步有效证据.
一、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二、地域管辖
上述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针对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