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了源代码不等于保护了技术信息

2024
08-23 16:23

(部分咨询收费)
直线:139 2652 7105
咨询:0755-2500 0007
邮件:zhenjie@ipcoo.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1002A

 保护了源代码不等于保护了技术信息

 

要点先读

1、技术秘密的本质在于技术信息,价值在于能够指导软件开发,提高稳定性和效率,而非直接复制使用。

2、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与软件源代码相互关联。但从技术角度来看,它们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技术信息。同一流程等可以通过不同的源代码进行表达,仅保密源代码并不足以保护其中的技术信息。

3、当主张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及其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构成技术秘密时,权利人应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它们符合法律保护条件。

4、具备商业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才能被视为商业秘密。

 

案情速览

本案原告A公司系一家科技公司,被告刘某曾于2004年至2013年就职原A公司。另一被告系刘某现任职的B公司。A公司认为,刘某加入竞争对手B公司后,利用其在A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技术秘密和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了经济和声誉损失。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和刘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请求100万元的赔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7)京7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初审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并提出,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诉讼请求中涉及的秘密点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比对内容,请求撤销原判。最高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2号民事判决,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判决要旨

一直以来,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保护对象及其证明方式,是许多案件在审理时面临的共同问题。从本案终审维持一审原判的结果可以看出法院对权利人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界定保护对象,并以证据予以支持的要求。对于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案涉及的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信息。应该说,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及其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通常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A公司若主张这些信息构成技术秘密,应当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其符合法律保护条件。

在本案中,A公司未对所称的秘密点三至二十二涉及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进行明确、具体的说明,也未明确其主张的权利对象,更未对相关技术信息的来源进行初步举证。

相关鉴定结论及一审判决未涉及上述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并无不当。因此,二审经审理后裁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重点解析

1、从专业角度看,如何理解技术秘密?

理解技术秘密,要从理解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之间的关系入手。首先,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构成了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基础,而软件源代码则是对这些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内容的具体实现和表达。同一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可以用不同编程语言的源代码,甚至同一编程语言的不同源代码来表达。因此,对源代码本身采取保密措施并不意味着其中包含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一定被保密。在计算机技术领域,许多经典算法对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识,因此源代码的保密性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中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未为公众所知。

其次,一段软件源代码可能包含复杂的流程、逻辑关系,涉及多个逻辑关系、多个算法,甚至可能涉及多个嵌套的流程、逻辑关系。加之流程、逻辑关系、算法本身具有高度抽象性。因此,即使一段源代码包含特定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该源代码本身也不一定能直观地反映这些信息。

因此,技术秘密的本质在于技术信息。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尽管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与软件源代码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关联,但从技术角度来看,它们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技术信息。

2、从市场角度看,如何理解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必须具备商业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对于计算机软件中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而言,虽然不能直接复制或使用,但可以用来指导软件开发工作。精心设计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能够降低软件的运算量,减少计算机系统资源的占用,有效提高软件系统的稳定性和运行维护效率。由于这些信息作为具体软件开发的基础和指导,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需要对其进行清晰说明,以便软件设计和开发人员理解,并根据其设计开发相应软件功能。

此外,权利人还应对相关信息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权利人可以提供直观的证据,如开发设计文档或软件设计说明书。虽然权利人也可以提供软件源代码作为信息载体证据,但源代码本身并不一定能直观地反映这些信息。因此,权利人需要说明这些信息如何从源代码中体现,以完成举证责任,否则无法证明相关信息的来源和权属。

 

本案中,权利人无法通过开发设计文档、软件设计说明书等,以及说明技术信息如何从源代码中体现的方式有力证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亦无法进一步说明其商业价值。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the end--
推荐阅读

保护了源代码不等于保护了技术信息...

保护了源代码不等于保护了技术信息要点先读1、技术秘密的本质在于技术信息,价值在于能够指导软件开发,提高稳定性和效率,而非直接复制使用。2、流程、逻辑......

全流程服务

我们用八年经验积累服务每一位朋友

软件著作权侵权证据调查

侵权证据调查
固定民事侵权\刑事立案证据

软件源代码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预鉴定提高鉴定精准度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公安报案立案

侵犯著作权罪公安立案
通过公安立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