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软件侵权案件中,针对软件侵权的判定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软件侵权鉴定,为此作为一份深入技术层面的判断依据,将成为软件纠纷类案件的核心。而熟知司法鉴定程序则是委托鉴定的开始。
1、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按照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有机结合的指导思路,对于鉴定程序的启动作出了全面规定,其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上述规定在《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鉴定程序启动问题上采取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即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程序上的意思自治,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鉴定人,只有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2、司法鉴定程序的审查
在当事人申请鉴定作为启动鉴定程序基本模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启动鉴定程序需要进行慎重审查。通常而言,当事人认为需要启动鉴定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及其理由,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是否必须进行鉴定进行审查时,不但要考虑有关鉴定的必要性问题,还要考虑有关案件的金额和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性、快捷审理的要求、各方当事人的财力等。具体而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于申请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审查。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如果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与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并无关联,则此鉴定程序对于案件处理并无实际意义,这时鉴定程序就不宜启动,以免造成诉讼拖延,给恶意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2)对于申请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是否能够通过鉴定解决问题的审查。
对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无法通过鉴定解决的问题,不应启动鉴定程序。当然,这需要法官对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状况及相关鉴定机构的现状有所了解,或者通过必要的方式,咨询有关权威专家的意见后作出相应的判断。此外,对于不属于必须通过鉴定程序予以解决的事项,属于法官应当行使审判权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范围,也不应启动鉴定程序。
(3)对于当事人就某专门性问题坚持申请鉴定的处理。
法官难以判断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是否符合前述准许鉴定的条件和要求,或者合议庭内部对是否准许鉴定的意见分歧较大,而当事人又坚持申请鉴定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可以准许鉴定。但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做好有关审查工作,以免当事人恶意通过鉴定程序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也要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4)关于法官释明权的问题。
由于个案案情千差万别,法院基于妥善化解纠纷的职责,往往需要行使一定的释明权。在鉴定程序方面往往也会存在需要法官行使释明权的问题,比如前述当事人坚持申请鉴定的情况、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等情形都可能需要法官能动地行使释明权。在一些具体程序中,由于当事人并非专业人员,其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可能不够具体、规范,或者与法院需要认定案件事实缺乏针对性,这时就需要法官进行必要的释明。此外,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必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也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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