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源代码同一性鉴定的技术性原则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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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同一性鉴定的技术性原则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司法鉴定重点解决技术对比问题,特别是软件源代码同一性鉴定过程中,更有着极强的技术处理过程,为此就需要有相对应的技术规划和原则。在同一性鉴定方面的技术原则重要如下:

1.机械比对原则

在不对源代码进行功能含义阅读和理解的情况下,以机械的源代码行与行比对结果(相同和不同)为基础,多采用Beyond Compare 软件,统计源代码比对中相同源代码行数的比例。如果这个比例越高,那么双方源代码所具有同一性的概率就越大。
 

2.实质相似原则

实质相似原则主要针对以代码重构进行源代码修改情况下,鉴定人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指对于那些没有对源代码的逻辑功能进行实质性修改,仅做类似于代码重构的形式上修改的源代码。应该认为修改后的代码与原始代码具有实质相似的关系,或者说等同关系。
 

3.核心功能突出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完成特定功能的源代码会有“主次”之分。有些是必不可少的核心功能源代码,有些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任务的非核心代码。例如,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在登录这一过程中,对用户名的拼写验证具有辅助的功能,核心功能在于用户名在数据库中的校验。,在软件源代码的同一性鉴定中,应遵循核心突出功能,减少非核心,功能源代码对同一性判断的影响。该原则也是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具体体现。
 

4.规模不对等原则

规模不对等原则是指源代码在同一性比对中代码规模相差较大时,应采取的比对规则。例如,A 软件的源代码有10000行,B 软件的源代码有百行,这100 行源代码在A 软件中都有或者绝大部分有对应的源代码,可说B的源代码与A的源代码具有同一性;反之,一般不成立。
 

5.预处理对等原则

在源代码同一性分析和判断中,对于源代码的预处理应遵循对等的原则。例如,如果对被比对一方源代码预处理中删除了空行和注释行,那么另外一方的注释行和空行同样不应作为同一性判断的依据,更不应被纳人代码的数据统计中。如果一方的源代码是通过反编译得到的,那么另一方代码即便是有原始源代码,也应该尽量采用反编译的手段获得类似的源码,并且反编译的语言、环境和参数设计应尽量保持一致。
 

6.模块对等原则

如被比对双方软件涉及多个功能模块,应尽量按照功能模块进行源代的划分后,再进行同一性比对。尤其是在软件整体源代码相似程度不高,但在个别模块高度相似的情况下,应在鉴定意见中对各个功能模块的比对况分别进行描述,以便更加真实地反映代码的相似程度。


实务中,在针对软件源代码同一性鉴定时基本采用上述6条技术原则,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建立起了鉴定的思路以应对不同的技术类型。

欢迎您与我们探讨关于软件鉴定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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