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源代码同一性鉴定已成为软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最为见、最为基础的鉴定事项之一。而在鉴定之前,我们需要从诉求目标上去理解计算机软件代码的司法鉴定行为,同时亦需要掌握和理解同一性这种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法律背景,以此更好掌握和利用好鉴定。
软件源代码同一性鉴定的背景与法律依据解读
软件源代码也称软件源程序。在以主张著作权进行的软件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以及以主张商业秘密进行的软件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案件中均有涉及。但两种情况的鉴定依据、鉴定原则不完全相同,基于著权的代码同一性鉴定相对于基于商业秘密的代码同一性鉴定更加严格。这是因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对软件源代码同一性进行鉴定的主要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均已给出了计算机软件的相关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換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明确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因此,从著作权的角度进行源代码同一性鉴定主要从源代码的表现形式进行。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使用他人软件部分构成被使用软件的必要部分、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构成侵权。”因此,鉴定软件源代码同一性,还要兼顾代码的“必要部分、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理解上述司法鉴定所使用到的法律基础后就能更好的理解软件源代码的司法鉴定行为,以此来延伸到鉴定的应用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