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的对象是“专门性问题”。具体到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所诉被侵权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是否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2)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具体请查阅商业秘密律师网司法鉴定部分说明:http://www.ipmimi.com/sifajianding/)
具体到涉及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中,针对软件源代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等进行司法鉴定应按照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就软件代码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鉴定,同时就权利人代码与侵权人代码是否属于实质性相同进行鉴定,并出具有效司法鉴定报告;
传统的商业秘密案件与涉及到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本质不同就是在商业秘密的载体不同,针对软件侵权的部分是以代码等形式存在,掌握精确的秘点方能有效的办理此类软件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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