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从中获利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4
08-23 16:22

(部分咨询收费)
直线:139 2652 7105
咨询:0755-2500 0007
邮件:zhenjie@ipcoo.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1002A

 微信图片_20240719150444

原告H公司声称拥有四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包括“档案电子化系统”、“数字化管理平台系统”、“文档扫描SDK软件”(简称WvDocScan20)以及“数字化扫描与图像处理软件”(简称DocImgScan),并在开发过程中积累了大量技术秘密。

被告崔某曾担任H公司技术部经理及软件开发工程师,签署了保密协议,对原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崔某在任职期间参与了涉案软件的研发,并在离职后前往F公司,利用部分原告技术信息开发了文档数字化系统以牟利。

原告主张,崔某违反保密协议;与F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并利用原告的技术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在F公司开发的软件是独立完成,与原告软件不同。首先,房产档案管理系统遵循行业规范,功能与原告软件类似但并非原告独有的技术秘密。该软件功能依据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实现,属于常见功能,不构成侵权。其次,被告开发软件采用C#编程语言,与原告的VB6不同,代码流程也有差异,不存在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情形。

 

对技术秘密点的认定和比对

原告声称的技术秘密主要存在于计算机软件程序中。就技术秘密保护而言,计算机软件程序具有特殊性。这些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二者是同一程序的不同形式。一般来说,开发者掌握源程序,他人难以获取。在销售软件时,只需提供目标程序即可,源程序通常不需要提供,因此软件用户通常只能获得目标程序。

用户在使用软件时,通过直接观察可以了解一些操作流程、功能模块以及实现步骤等内容。用户能够通过直接观察获得的技术内容是公开可见的,不应被视为技术秘密。而用户无法通过前端直接观察获得的、只能通过后台代码层面和一定手段获得的具体实现路径和方式才可能不为公众所知,从而构成技术秘密。

由此,审理法院结合H公司主张,确定了涉案的17个技术秘密点。通过使用双方都认可的反编译工具,对F公司三个客户端软件进行反编译处理。随后,将转换后的源代码与H公司主张的17个技术秘密点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得出以下结论:

本案涉案软件都是为房产管理部门的电子化档案系统而设计。虽然这些系统的实际业务流程可能相似,导致系统功能需求和数据库表信息上可能存在某种相似性,但在各自独立开发的情况下,数据库表结构完全相同的可能性非常小。经查,B县房屋登记中心使用的被告公司软件中,有17个数据库表结构与原告完全相同,X县房地产管理处使用的被告公司软件中更高达34个完全相同。对此,被告公司无法提供合理可信的解释。

考虑到崔某离职后加入被告公司,以及被告公司软件中存在大量原告公司的名称、电话等信息的异常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法院可以确定被告公司存在接触原告软件的渠道并实际接触了。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软件使用了原告的17个技术秘密点。

 

实务要点解析

要点一:权利人应当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涉密点或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和证明。

涉密点的明确和证明是关键一步。涉密点指的是企业独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与公知技术或信息不同,具有经济利益和实用性,企业采取了保护措施。商业秘密和涉密点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秘密”是宏观概念,“涉密点”则是案件中的具体表现。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或经营信息由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和特有技术(或区别点)组成。商业秘密保护通常针对技术的特有部分。因此,权利人除了提出权利保护的诉求,还需进一步明确标识所保护的涉密点名称和范围,而不能泛泛地称某项技术或资料为商业秘密。

具体内容的明确和证明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以及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权利人必须提供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证据。

 

要点二:权利人可以通过流程图和软件中具体应用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过程名来表示涉案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

在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纠纷中,为了避免秘密信息的进一步泄露,权利人可以采用流程图以及软件中具体应用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和过程名来展示涉案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以本案为例,H公司提出了17个技术秘密点,如软件流程设计、用户操作权限获取设计、系统配置信息存储与获取设计、系统功能模块的使能设计、档案虚拟电子库房上架流程设计、系统数据库设计等,均采用了软件中具体应用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和过程名来描述案涉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

 

要点三:计算机软件程序中前端使用者明显可见的技术信息属于公知信息,需通过后台代码等方式获取的,才有可能构成技术秘密。

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认定,有其独特性。因为计算机软件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一般情况下,软件销售时只需提供目标程序而不必提供源程序。因此,软件用户可以通过直接观察软件操作流程、功能模块以及实现步骤等技术内容来获得信息。这些信息是公开可见的,不应被视为技术秘密。此外,只有软件用户无法通过前端直接观察,而仅能通过后台代码层面以某种方式获取的具体实现路径和方式,才有可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才能构成技术秘密。

 

要点四:本案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实现流程的具体代码实现过程的,仅当被告软件包括权利人技术秘密点的全部实现步骤,且具有相同的逻辑顺序时,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实质上相同”的认定标准,最高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相同和实质上相同进行区分。因此,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实质上相同,可以基本参考《著作权法》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然而,由于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著作权法》确立了“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原则,即排除了仅在思想层面一致的情况。对于商业秘密,无此要求,内容上的一致即可构成实质相同。因此,只要能够基于某一层面内容的一致性确定被诉内容与主张权利的内容来源一致,相应内容即构成实质上相同。

在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通常采用反编译工具将被告客户端软件进行反编译处理,然后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但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计算机软件中的技术秘密一般指的是实现流程的具体代码的实现过程,与具体使用的编程语言无关。二是,比对对象应当包括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的全部实现步骤。如果缺少流程图中的任何一个步骤,则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the end--
推荐阅读

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例-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甲方与乙方是合作关系,甲方负责开发软件,乙方负责销售,双方约定乙方不能侵犯甲方的软件著作权。但是,甲方在开发软件的时候,乙方也参与了,因此乙方因为......

侵犯软件著作权维权指南...

如今是一个互联网全盛时代,几乎人人都离不开网络,而软件则是网民在网上冲浪的第一载体。当一款软件用户量达到一定基数时,这款软件的开发运营商就可以接广......

未从中获利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原告H公司声称拥有四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包括档案电子化系统、数字化管理平台系统、文档扫描SDK软件(简称WvDocScan20)以及数字化扫描与图像处理软件(简......

全流程服务

我们用八年经验积累服务每一位朋友

软件著作权侵权证据调查

侵权证据调查
固定民事侵权\刑事立案证据

软件源代码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预鉴定提高鉴定精准度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公安报案立案

侵犯著作权罪公安立案
通过公安立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