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被反向如何打官司?谈软件反向工程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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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反向工程的定义及法律解读


反向工程又称为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是相对于传统的产品设计流程即所谓的正向工程而提出的。正向工程是泛指按常规的从概念(草图)设计到具体的模型设计再到成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反向工程常是指从他人的产品入手,进行分解剖析和综合研究,在广泛搜集产品资讯的基础上,通过对尽可能多的同类产品的解体和破坏性研究,通过各种科学测试、分析和研究手段,反向求索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机制、设计思想、制造方法、加工工艺和原材料特性,从而达到从原理到制造,由结构到材料全面系统地掌握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技术。

在软件开发领域,其通常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对软件的目标程序的分析反推出其相应的源程序代码。另一种则是所谓的“黑箱”方法,即“不接触程序代码,直接根据程序的功能对其输出输入结果进行分析,从而推导出软件程序的设计思想和结构”。

反向工程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热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反向工程的合法性问题,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前提条件是获取他人的产品、设备必须是合法的。

在司法实践中,反向工程的争议问题一般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比较常见,在软件侵权案件中比较少见,本文通过结合案例来对该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基本案情: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成都先达电子有限公司诉孝感市五岳传感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先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少平于1985年8月至1992年6月期间,在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受该公司指派研发出了模拟型BYS-4数字压力表。被告五岳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伍德常于1972年3月至1994年4月期间,在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受该公司指派从事压力传感器的研发和压力传感器与压力数字仪表的配套等工作。1992年,汪少平从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辞职后投资设立了原告先达公司的前身湖北省孝感市先达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从事高温熔体压力测量及控制系列产品生产的专业公司,是汪少平投资设立的私营公司,租借湖北省孝感市环昌实业公司的场地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0年1月31日以后,湖北省孝感市先达电子公司虽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但该公司已未实际经营,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告先达公司承接。1994年4月,伍德常从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辞职后在湖北省孝感市设厂生产与数字压力仪表相配套的电测传感器。

汪少平为替代同类进口产品,于1992年开始开发研制高温熔体系列智能压力表,是PS1016、PS9016产品的设计开发者。PS1016、PS9016产品的生产技术未申请专利,也未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PS1016、PS9016产品研发成功以后,汪少平授权原孝感市先达电子有限公司利用其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此后,汪少平授权原告先达公司利用其技术进行生产、销售和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原告先达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保密制度,对PS1016、PS9016等产品的生产技术予以保密。

2005年前后,原告先达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与其生产的PS1016、PS9016、PS1016T产品性能、说明书、电路设计完全相同的被告五岳公司生产的PW806、PW909、PW506等产品,并发现被告五岳公司在其网站上做与原告先达公司网站相似的宣传,故原告先达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原告先达公司生产的PS1016、PS9016产品和被告五岳公司生产的PW806、PW909产品对比,先达公司应为设计开发者;五岳公司生产的PW506产品与先达公司生产的PS1016T产品硬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源程序代码是相互独立的。

另查明,被告五岳公司成立至今,每年产值200余万元。

法院裁判:
一、被告孝感市五岳传感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停止PW806、PW909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停止PW506产品现有说明书的使用。
二、被告孝感市五岳传感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成都先达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成都先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司法鉴定费60000元,合计66000元,由被告孝感市五岳传感器有限公司负担46200元,由原告成都先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9800元。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孝感市五岳传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0元。款汇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52101040000369。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评析:
关于本案中被告实施的反向工程是否合法的问题。由于本案涉案产品的生产技术未申请专利,也未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被告五岳公司通过反向工程仿造先达公司产品的电路板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有关合理使用的概念及理解

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方面,美国、欧盟等国在立法上都不是直接给出侵权行为的的具体认定标准或方法,而是通过利用合理使用来排除合法行为的方式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点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作品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支付报酬的例外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且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是对民法一般原则的违法,所以该项权利的产生只能是基于民法的特别规定,而不能由民法的一般权利模型赋予。合理使用制度的直接法理依据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作品的垄断会妨碍公众对作品的接触而在整体上不利于社会。然而,“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和存在意义在于它的‘合理性’,它不应也不可能成为恣意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借口”。

从法律规范层面而言,关于软件“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之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条规定对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穷尽式列举,只有出于“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一种目的的利用可视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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