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发行权行为如何认定?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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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售或赠与,其中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有偿,而后者是无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某人无偿向社会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同样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发行行为是否有偿并不影响著作权侵权认定。但是,在赠与的情形下,著作权人索赔时不能按照侵权人非法获利额计算,而‘只能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发行的本质是向公众提供作品。这里所说的“公众”,是指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里的公众,包括读者、消费者,也包括图书批发商、零售商等。不特定公众并非要求作品事实上传播到每一个人,而是作品可以传播到每一个人。只要对作品的传播对象不作限制,即视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
发行的对象是有形载体。有形载体指的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此处的复制件指的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原件制成的复制品,不包括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作品,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存在有形载体,故而不构成侵犯发行权。

发行权适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理论。为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如某一作品或产品首次进入市场之时是合法的,则视为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即已用尽,其后下游环节的再传播行为均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比如,著作权人A与出版社B签订专有出版合同,授权 B出版社复制、发行 X图书。则x图书经出版社首次推向图书批发商之时已经过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则图书批发商向图书零售商的发行行为、不同层级的图书零售商之间的发行行为、图书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发行行为,以及消费者出售旧书或者赠与旧书的行为均不必再经过著作权人A的许可。但是,如果B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A许可出版 X图书,则X图书首次进入市场之时即为非法,则其后所有下游环节的行为均不能免除著作权人A的发行权控制,如其欲继续传播x作品,则其后下游环节均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侵犯发行权行为的认定

[案例1]
原告陈某诉H 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陈某自己创作的涉案 260篇文章,2000 年 6月发表于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初中英语阅读理解200篇》和《初中英语完形填空 200篇》两本书上,陈某对此享有著作权。2001 年 H 公司出版发行教学 资源库系统(初中英语)系列光盘,其中一张光盘包含的260篇文章与陈某的上述作品内容相同。陈某认为,H 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作为涉案 260篇文章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 H 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此作品载入初中教学资源库系统中并刻制光盘进行销售,行为显属侵权,故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2]
 萧某诉T 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天津杨柳青书画社出版的《萧某古诗词画意》一书第18 页有两幅工笔人物画作品,右边一幅题词为《西施》,原告萧某称该作品名为《西施浣纱》。被告 T 公司委托案外人制作并销售的1’7990IP 电话卡正面中部使用了该幅《西施浣纱》绘画作品。萧某认为,T 公司此举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T 公司未经萧某许可,在其复制发行的电话卡正面使用了萧来的绘画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萧某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分析解答]

以上两个案例均为侵犯发行权的案例。其中,案例1是以销售光盘形式侵犯发行权,案例2是以销售电话卡形式侵犯发行权,载体不同,但均为有形载体、有偿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构成侵犯发行权。值得一提的是案例2,T 公司销售的主要内容是通信服务,但该项服务以电话卡为载体,电话卡上印制有原告作品。被告睦广通信服务的过程中,向不特定公众销售了电话卡。虽然卡片本身不是被告销售的主要标的,但其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了原告作品的复制件,构成侵犯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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