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影视作品复制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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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具有多种形态,包括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其具体表现方式是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需要有固定性和可感知性,即必须是以现在或者将来发展的方法固定于载体之上,能够直接或者借助于机械或者装置被感知。复制是发行的前提,复制权是影视作品投资人收回投资、获得利润的重要途径,复制他人影视作品应当征得许可。

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播放影片的过程中,在放映窗口录制影片,属于复制权中典型的翻拍翻录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影视作品复制权的认定

[案例]

 H 公司诉T 公司、D 公司侵犯复制权纠纷


H 公司是涉案电影《画》片的权利人。H 公司发现涉案 网站可以在线流畅播放《画》片。经查,该网站是T 公司旗下网站。

D 公司系某影院的经营者,其公司员工陶某使用普通DV设备对其影 院首映当日播放的 《画》片进行了录制,但 D 公司认为这是陶某的个人行为。H 公司认为D 公司作为某影院的经营者对于其员工的录制行为疏于管理,主观上具有过错,遂将D 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中,D 公司称,为防止其公司员工和相关观众在某影 院放映影 片过程中私自进行录制,其委派了工作人员对放映厅进行 24小时巡查,并颁布内部员工手册严禁员工对放映影片进行盗录、盗摄。D 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影院放映的具体操作”规定:放映机房内严禁吸橱,严禁会客,在没有值班经理的陪同下,机房内禁止外来人员参观,放映员发现非本单位职工应及时询问并予以拒绝。员工手册中关于“值班经理工作制度”规定:为了实现影 院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影院的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特设立值班经理一职。关于“值班经理日常工作流程”规定:营业中值班经理应每2小时左右全场巡视一遍(包括放映室),检查监督组长和各岗位所有员工操作流程及工作质量,并做巡场记录;抽查巡视放映厅,检查每个放映厅屏幕图像、声音、温度是否正常,是否有观众吸烟,影厅内卫生状况,座椅、杯架、座位号是否完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H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以及T 公司和D 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 由 制 片者享有,H 公司作为权利人依法对涉案影片享有复制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由 D 公司提交的其 员工陶某自述说明可知,陶某于《画》片首映当日在某影 院放映窗口拍摄了《画》片,并将其拍摄的《画》片向第三方出售,陶某此举已构成对H 公司复制权的侵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 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D 公司员工在放映窗口录制了《画》片,且录制 行为发生在《画》片的首映日当日,结合D公司內部规定,有理由推定在《画》片长达134分钟的首映时间范围内,D 公司对于其公司员工在放映窗口以普通DV 录制《画》片的行为应当已经知晓,且D 公司作为专业的影 片放映场所经营者,其亦应当知晓《画》片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但 D 公司明知其公司员工未经许可录制《画》片 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应视为对其 员工拍摄《画》片 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对H 公司复制 权的侵犯,应与其员工陶某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 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T 公司停止侵权,赔偿H 公司8万元;D 公司赔偿1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分析解答]

我国《著作权法》第1 1 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15 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H 公司是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第5 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需要有固定性和可感知性,即必须是以现在或者将来发展的方法固定于载体之上,能够直接或者借助于机械或者装置被感知。按照作品复制方式的不同,复制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不改变作品载体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的体现方式的复制;
第二种是将作品由无载体变为有载体或者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复制;
第三种是将作品由二维图形变成三维图形或者将三维图形变成二维图形的复制。

实际上,第一种、第二种属于典型的复制行为,应该列入法定的复制权范畴,而第三种则只能属于准复制行为。这是因为随着著作权客体的扩张,为保护作品的实际利益不得不突破复制的固有内涵这一本体领域而反射到新的保护领域和保护模式上。在电影院播放影片的过程中,在放映窗口录制《画》片,属于复制权中典型的翻拍翻录行为,且行为人还将其录制的《画》片向第三方出售,明显侵害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影院在明知其员工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仍然放任其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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