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终用户未经许可使用软件构成侵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承担责任。
应该注意的是,软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软件的复制权,这里作为侵权行为的“使用”是指安装中的复制与运行中的复制。
针对具体情形而言,如果电脑硬件设备上已经具备了软件,使用者使用这些软件也算是侵权的,即使是对电脑硬件设备的合法取得,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在其上运行的软件取得使用许可权。也就是说,硬件设备和软件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所有。
二、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软件的侵权责任,实行的是填平赔偿原则,而非实行惩罚性赔偿原则。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软件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方面有三种计算方式:
1. 软件著作权人的损失,这是通常采用的赔偿标准;
2. 软件侵权人的获取的利益,仅在软件著作权人的损失无法计算时,作为替代原则推定使用;
3. 法定赔偿标准,该种赔偿标准是在前二者都难以计算时采用。
司法实践中,往往以软件市场价格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外加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三、软件购买者应注意的事项
为防止过失购买未经授权的软件,要注意以下事项:
1、谨慎调查,以确定软件的权利状态并核实软件提供者的身份;
2、对通用软件要通过网络进行注册确认;
3、对专用软件要注意合同保护,在软件使用许可协议中订有软件提供者进行权利担保的条款,并附有追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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