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7日,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颁布,并于同日施行。该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重申了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计算机软件诉前证据保全。
计算机软件一般以电磁形式储存信息,变更和毁灭相当方便,且不易察觉,因此它作为证据具有较大的脆弱性和隐蔽性。另外,大量的软件侵权复制在企业内部完成,并在企业内部使用,这给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侵权当事人大多也不会如实承认其实施侵权行为或主动披露侵权证据以及表明复制数量的有关财务帐册等证据。
因此,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对软件权利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积极并且慎重地采取计算机软件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保全程序:保全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原则上,保全人员多采用闪存、移动硬盘等介质现场复制。
具体而言,保全人员首先监督被申请方或被告方人员操作电脑,同时要求申请方人员现场指认,申请方人员要求查看具体文档内容或者其他与案件无关内容的,一般不予准许。被申请方或被告方故意删除相关文档的,保全人员会当场制止并要求其恢复文档。双方当事人对某文件是否属于应保全的内容有争议的,保全人员一般都会先予以保全,再择日组织双方到法院,在合议庭法官的指挥下决定是否需要最终封存。
在保全现场,当遇有被申请方或被告方拒绝打开电脑予以配合的情形,保全人员首先依法对当事人作劝导工作。经劝导不听从的,保全人员经请示,可将存有争议内容的主机当场封存,并告知被申请方或被告方在指定期日前往法院,在法官监督下打开电脑,接受法官询问,最终确定哪些文档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再作最终固定,并记入笔录。被申请方或被告方在保全现场以“被查封的资料属于其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配合的,保全人员可将其要求保密的范围记录在保全笔录上,但不影响保全的进行。
申请计算机软件诉前证据保全条件
诉前证据保全的前提是证据容易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一般而言,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做到:
(一)提供权利证明并说明其基本情况,以证明自己是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二)提交初步的证据或材料。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很难取得最终用户是否为软件非法复制者的直接证据,但至少要向法庭提交以下初步证据或材料:
1、申请人授权用户或者比较大的授权用户中不包括被申请人;
2、已经收集到的关于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详细线索;
3、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地点和使用设备;
4、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主要特征以及证据鉴别的基本方法。
(三)提交证据表明,在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前,为获取相应证据,已经采取了其他措施并付出了努力。
(四)按法庭要求的方式和数额,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地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以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了解详细的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可致电联系我所的软件侵权律师:0755-8426 9119 ;
软件侵权证据的调查收集方式与问题:http://ruanjian.0755lvshi.cn/qinquandiaocha/201401072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