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犯罪行为的调查中,证据是比较难以获得的。因为涉及著作权犯罪行为的隐蔽,其本质上与其他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有着更加困难的特点,特别是涉及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犯罪的证据调查工作。为此,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时,我们需要充分借鉴和利用办案机关的侦查手法,来更有利的获取有价值的证据线索。
1、调取被害人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存在的前提就是他人应当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的权利,且被侵权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首先,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证据证明该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
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收集证据证明被侵权作品是其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传播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
再次,侦查人员还应注意收集著作权处于法定的保护期内的相关证据。对于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依据法律规定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其复制、发行权也就不为法律所保护,因此也就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了。
2、勘查非法制售窝点,扣押查封复制设备、工具在获知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准确地点后应及时进行搜查,扣押复制品原物、涉嫌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制作工具、仪器设备、原材料,以及运输工具等证据,对于大型印制设备、交通工具等不便带回的物证应当制作照片,就地封存,对发现的非法窝点要予以查封取缔。在查处过程中做好询问笔录,并对查到的品种都列出清单。
3、询问消费者和知情人获取作案人活动范围的证人证言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中,侵权复制品前期的复制生产过程极其隐蔽,但市场销售常常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以普通正常的图书、音像、软件及美术作品的销售途径进行的。侦查实践中应注意询问相关消费者和知情人,获取作案人销售规模及活动范围的证人证言。涉及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害人陈述,报案人、印刷单位、录制单位、发行单位、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证言。
4、搜集证明作案人营利数额的有关证据依据刑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时进行营利的证据。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也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侦查工作中应注意收集这类犯罪中有关营利数额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定罪门槛,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以上,调整规定为5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具有其它严重情节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或者其它严重情节。新解释还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场所或住处往往藏匿有相关书证,如生产记录单,进出仓库证明,发票及存根,记账凭证和账簿,销售合同,银行账目以及会议记录、电报、传真以及购买方、销售方的言辞证据等。通过这些证据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经营额,比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它们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
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中,若根据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不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要追缴其所获的赃款赃物,这样能够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因犯罪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赃款赃物本身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重要证据。
为查清案情,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其他人员转移、隐匿赃款,侦查人员应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查询、冻结手段:一方面应及时向有关银行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储蓄存款、汇款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或涉嫌犯罪单位的资金数量和走向,从资金变化中掌握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单位复制、销售侵权复制品规模的大小,从中进一步扩大线索,掌握犯罪证据;另一方面对有可能是侵犯著作权犯罪所得,或者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员转移、隐匿的资金应及时依法冻结并予以追缴。
5、对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进行检验,获得侵权复制品的鉴定材料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离不开各种文件检验及其相关鉴定,这是取得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方法,同时可以从鉴定结论中推断犯罪的手法、侵权的技术手段、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等犯罪过程信息,以印证通过侦查或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的其他犯罪证据,达到证据间彼此相互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案件的需要,准确收集鉴定样品,按照法定程序聘请相关人员或委托版权部门、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等鉴定涉嫌侵权的复制品。
通过上述思路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到经侦部分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犯罪案件时的思路,同样,我们在进行初步证据调查时可以采用上述思路来更好的挖掘有价值的线索,以配合后期的行动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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