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著作权,其实大家都不会陌生,它就是我们常说的版权。我们平时在网上阅读的每一篇文章、观看的每一部影视作品、使用的每一款软件,其实它们的著作权有特定的人所持有。其他人若是侵犯了著作权,随时有可能面临著作权人的巨额索赔。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冯某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283号)一案为例,展开详细探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
【基本案情】
隆霆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2日,股东为冯某一和冯某二,法定代表人为冯某二,冯某一为实际负责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中走丝线切割机、雕刻机、非标准自动化机器,销售机械设备、配套耗材。隆霆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由企业直接申请注销。
2006年7月16日,李某某开发完成AutoCutV1.0线切割数控软件,2007年12月14日取得国家版权局制作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8年1月31日,李某某(甲方)与冯某一(隆霆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签订经销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在2008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对线路板生产销售进行合作,约定甲方对线路板内程序和密码拥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对甲方的产品和系统进行篡改、修改,乙方在经销产品中不得对产品进行仿制和复制。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冯某一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李某某对AutoCut线切割数控软件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将李某某的芯片程序进行破解,后重新制造控制卡600余张并予以销售,并将AutoCut软件放于隆霆公司网站供客户下载使用,非法经营数额100余万元。2015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隆霆公司内现场查获未出售的上述控制卡508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控制卡内芯片程序与李某某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芯片中存储的数据完全一致,冯某一经营的隆霆公司网站上的AutoCut中走丝控制软件与李某某的AutoCut控制软件在文件目录、文件个数、文件内容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院裁判】
一审:冯某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5万元,冯某二对前述债务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一、权利人主张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却无法证明权利产品因侵权造成复制品发行的减少量的,实际损失应按照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与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确定。
本案中,李某某主张按照其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以冯某一讯问笔录中陈述的破解控制卡数量乘以李某某的销售单价计算。冯某一不认可其在讯问笔录中的数量。原审法院就此认为,因李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因此李某某的实际损失应按照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与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确定。本案中,AutoCut线切割数控软件V1.0本身并无市场定价,而AutoCut线切割数控软件V1.0与包含epcs1芯片程序的控制卡对接配套才能使用,才具有市场价值,因此本案中可按照隆霆公司、冯某一销售涉案侵权控制卡的数量乘以权利人举证的软件销售价格计算李某某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不属于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范畴,该部分不纳入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本案,因控制卡报废品及公安机关已查扣的数量并未销售,故不属于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范畴,因此该部分不纳入李某某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三、系统包含软件及硬件价格时时,如果侵权行为只包含软件,应当将软件与硬件的价格区分。
本案中,关于价格,根据李某某在第412号刑事案件中及本案中提交的相关采购单及发票,可以看出其销售AutoCut线切割编控系统时包含了软件和硬件。结合李某某与隆霆公司经销代理中李某某负责软件,线路板由隆霆公司生产的模式,涉案侵权行为涉及的控制卡硬件价格部分并不属于李某某的软件损失,因此本案计算赔偿额时应以控制卡的软件价格部分为准。
四、赔偿金额可包含合理的维权费用
本案中,李某某因本案侵权诉讼委托律师的律师费,法院考虑前后经历刑、民诉讼、技术复杂程度、取证及诉讼强度,对该费用合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