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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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如何定罪?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他人的软件用以牟利的行为,那么,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条件有哪些呢?软件侵权又该如何来定罪呢?我们从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来进行分析。
 
关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首先明确其客体,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可知,“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同、组成、涉及、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该罪,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软件侵权如何定罪?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区分软件著作权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学科研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音像制品或计算机某一程序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本条对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规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1、“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3、“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既包括通过批发、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品,也包括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行为。复制发行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4、“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本条规定了两档处罚:即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07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数量标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解释自2007年4月5日实施以后,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罪的,应适用新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作了进一步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实施上述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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