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以及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体应该是指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如果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为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本罪。当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也可能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本罪。
(四)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主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法沿革
1979 年《刑法》无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的规定,为了惩治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199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时决足》在第2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该决定第1 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2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决定的规定在立法上确定J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997 年 3月14日修订《刑法》时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并做了适当的修改,在《刑法》第21 8 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997 年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 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据 1997 年《刑法》第218 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7 条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又做了新的规定,使得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适用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