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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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主要有:

(1) 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制作者与销售者事先通谋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人与侵犯著作权行为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这里的销售者不再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 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行为,或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尚未与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 30万元以上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复制发行文字作品、录音像制品等,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对其只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其两个行为又都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

认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差异后就能有效的就罪名本身针对性的做出规划,在针对罪名做出辩护之时亦能有效的规划辩护思路。

那么,在实务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竞合问题呢?

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究竟是否存在竞合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两者存在竞合关系。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处罚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重,因此,两者存在竞合时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不存在竞合问题,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不存在交叉或者包容的关系。
 
大多数学者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不存在竞合问题,其理由主要有三点:

(1)从立法意图上讲,《刑法》设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宗旨在于著作权的作品,强调的是行为对象的侵权性。而刑法设立非法经营罪,宗旨在于维护市场的准人秩序,禁止没有特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某些特定的经营活动,强调的主要是经营主体的非法性。
(2)从两罪的犯罪对象来分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其中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相联系的是非法出版物。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1 条的规定,出版、印 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l 条巨第10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可见,该非法出版物只能是侵权复制品之外的非法出版物。
(3)两罪的犯罪手段有所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手段是销售,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手段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相联系的是复制、发行。发行与销售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发行包括出售、出租、散发等行为。其中的出售行为与销售同义;而其中的出租、散发等行为,则与销售不同。
 
对既没有合法经营音像制品的资格,又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的,该如何处理呢?通说认为不论行为人有无合法经营权,只要其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就应当按照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追诉。法》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主体没有限制,没有合法经营音像制品资格者可以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具有合法经营音像制品资格者的人同样也可以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在清理整顿音像市场活动中,文化部曾就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理问题函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2 年 10月25日作出《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函第1 条指出:  “对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F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第2 条指出:“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而进行经营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第2 条的意思在于突出强调,具有音像品合法经营资格者同样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从《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没有限制规定来说,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实践运用中,应当注意,对于这一条中所说的“违法音像制品”应当 具体分析其性质,对于违法音像制品属于侵权制品的,如果销售并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追诉;对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至第10 条规定的非法出版物的,O应根据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处理。

罪名辩护具体请查看:http://www.iprc.cn/bian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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