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去年发生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我们认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采取什么样的抗辩策略来组织证据进行抗辩对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最佳抗辩策略的采取依据于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本团队针对目前常用到的十个抗辩策略制定如下的辩护理由:
1, 合理使用,即根据法律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我国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为非商业性目的,如果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时,使用软件是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不属于合理使用。其次,合理使用的范围仅限于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教学方面仅限于课堂教学的范围,国家机关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范围,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以外的原因使用则不在此范围内。最后,对合理使用的要求。在合理使用情况下虽然不必经过同意、不需支付报酬,但是仍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其他各项权利。软件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情况下,允许复制软件的数量规定为“少量”,未给定具体数字,如何掌握这一数量界限?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这种复制行为对该软件的潜在销售市场价值有无不利影响来具体确定。
2, 反向工程,也称反向分析,是指通过反汇编或反编译,来确定一个计算机程序的构想、原理或设计方面的信息的过程。所谓反汇编是指程序的目标代码形式转换为汇编语言这种低级语言形式的过程;所谓反编译是指程序的目标代码形式转换成高级语言源代码的过程。反向工程的目的有以下几方面:
(1)针对某一程序的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估;
(2)针对某一程序存在错误进行诊断和排除;
(3)针对某一程序开发期附属产品;
(4)针对某一程序开发可以与之互连运行的程序;
(5)分析某一程序是否侵犯其他程序的版权;
(6)针对某一程序开发其替代产品或竞争产品。
一般认为,前5种情况下的反向工程属于合理使用,而后一种情况的反向工程是否合理使用则是存在争议的。
(1)针对某一程序的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估;
(2)针对某一程序存在错误进行诊断和排除;
(3)针对某一程序开发期附属产品;
(4)针对某一程序开发可以与之互连运行的程序;
(5)分析某一程序是否侵犯其他程序的版权;
(6)针对某一程序开发其替代产品或竞争产品。
一般认为,前5种情况下的反向工程属于合理使用,而后一种情况的反向工程是否合理使用则是存在争议的。
3, 合法来源抗辩,主要是针对软件的合法持有者而言。我国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4, 著作权无效,如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或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使用的软件作品,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5, 时效完成,即对权利人主张的侵权损失是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不予保护。
6, 趋同抗辩,如作品的有限表达;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7, 该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或强制许可使用制度;
8, 被告使用的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并未在形式上引用,由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是“表达”,并不保护“思想”,因此之使用软件作品中的思想,并未抄袭其表达内容是不构成侵权的;
9, 调查取证中的抗辩,如公证程序中网络环境、操作步骤、保全内容等存在瑕疵;
10, 鉴定程序中的瑕疵抗辩,如检材不真实、不准确,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方法不科学等等。
软件著作权案件由于其专业性、复杂性及跨领域性的特点,则称得上是疑难案件中的疑难案件,而作为被控方的被告则在诉讼中占据更为被动的地位,面对被控侵犯软件著作权诉讼中所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的难题,在漫漫维权路上,需要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维权团队介入,利用其多年办案经验,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巧用诉讼策略,整理和搜集证据材料,方能扭转被控侵权方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从而打好维权之战,更好地保护被控侵权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