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所得的修改完善问题,主要提出如下几种观点:
1.删去“违法所得”的用词,统一改为“情节严重”。有与会代表指出,从更有利于打击侵犯著作权罪、尤其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角度而言,应修改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罪量方面的规定,即将第217 条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第218 条中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统一改为“情节严重”,从而使这两种犯罪的成立条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2.改变从犯罪行为人所得考察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模式,着重考察被害人或者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的情况。有与会代表指出,从犯罪行为人所得数额的角度来考察侵犯著作权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利于保护著作权,而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只能从权利人受到侵犯的状况这一方面予以衡量。因此,应以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程度作为罪与非罪的门槛。在修改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时,将“违法所得数额”改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权利人特别重大损失”。
3.保留侵犯著作权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规定,但应该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有与会代表指出,现行刑法典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规定,是合理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对此,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该论者建议,可将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销售数量作为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的标准。
关于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其他问题的研讨
1.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罚金刑的完善
有与会代表指出,为了对著作权犯罪中规定的罚金刑作出科学的裁量,应该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罚金刑,即兼采限额罚金制与倍比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应规定上限。至于倍比罚金制中的“倍”与“比”的基数,应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两倍确定。
2. 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罚体系
有与会代表指出,应完善著作权犯罪的刑罚体系,克服现行刑法存在的刑罚种类单一、刑罚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建立以罚金刑为主,自由刑、资格刑和没收财产刑等为辅的刑种体系,并依据不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幅度的法定刑,真正做到手段相当、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