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解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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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实施多种侵犯著作权罪行为的,仅成立一个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典第217 条规定了四种具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如果达到了相关的数额或数量标准,就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如果均达到了相关的数额或数量标准,并不认定为多个侵犯著作权罪,而是一个侵犯著作权罪。换言之,采用刑法典第217 条规定的多个行为方式侵犯著作权的,并不认为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同种数罪,仅成立一个侵犯著作权罪。

(2)未经处理的长期行为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连续犯或同种数罪。


行为人在长时间内实施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既可能是刑法典第217 条规定的某一项,又可能是该条规定的多项;其行为对象既可能是某一个,又可能是多个。此时,在达到侵犯著作权罪成立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的情况下,行为人是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同种数罪,还是侵犯著作权罪的连续犯,抑或是一个侵犯著作权罪呢?

笔者认为,对于犯罪结果表现为数额或者数量的犯罪,刑法典通常是规定“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例如,刑法典第201 条第3款规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347 条第7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这就意味着,对于这些犯罪结果表现为数额或数量的犯罪,行为人在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的,司法机关可将数额或者数量累计起来,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不认定为连续犯,也不认定为同种数罪。对于该原则,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子 1997 年 11月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第12 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因此,对于长时期内多次实施侵犯著作权罪行为的情形,无须将该种情形认定为连续犯或者同种数罪,对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而是直接将该期间内的数额或者数量累计计算,认定为一个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上述数额或者数量所达到的法定量刑幅度,合理地确定犯罪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 年 12月22日起施行)第12 条第2款也是这样规定的。至于“长时期”以多长时间为宜,两个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则都没有涉及,可参考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以一年为期。

(3)侵犯著作权罪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形态。


对此,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7 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法律责任就升格为刑事责任,即侵犯著作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如前所述,此处的犯罪是指严重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而成立的犯罪,如非法经营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并不同于侵犯著作权罪。因为行为人侵犯著作权,即便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如果达到侵犯著作权罪成立所需的数额或数量标准,那么,就直接成立侵犯著作权罪,并不产生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问题。因此,在行为人因行政违法而符合相关行政犯的构成条件时,如果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条件,其还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从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其他相关行政犯的想象竞合犯,根据实际存在的犯罪情节,按照从一重罪从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4)侵犯著作权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犯形态。


行为人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往往需要寻找场地或者设备,为生产制作创造条件。这些准备性的行为又可能造成其他的法益侵害,构成其他犯罪。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行为人为了打开销售局面,在侵权复制品上使用他人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还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根据刑法典第213 条的规定,此类行为也符合假冒商标罪的犯罪构成。此时,行为人所实施的假冒他人商标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对此,应按照从一重罪从重处断的原则处理。但是,由于刑法典对这两种犯罪所规定的刑罚幅度基本相同,在处理时,可根据犯罪情节按照构成犯罪标准较低的犯罪来处理,对另外构成犯罪的情形酌情从重处罚。

(5)侵犯著作权罪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复制发行行为,或者制作、出售行为的,根据刑法典第217 条的规定,仅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一个罪,不予数罪并罚。但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同时,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刑法典第218 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或其他犯罪,则应数罪并罚。换言之,行为人针对不同犯罪对象产生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并不成立吸收犯,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是合适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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