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217 条没有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典总则关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规定以及第220 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种:第一种是自然入主体,即年满16 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种是单位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
1.自然人犯罪主体
原则上讲,凡是年满16 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但通常来说,实施本罪的自然人大多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人。
有观点认为,本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
笔者认为,是否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并非认定自然人是否本罪犯罪主体的外在标准。本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并不限于工商业经营人员。任何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要以营利的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都可以成立本罪。很多时候,并不专门从事商业经营的人也会对外兜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尤其是在当前网络发达的情况下,很多本来不从事商业经营的人利用业余时间,在某些商业网站上注册后就可以对外销售产品,其中不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如果以是否从事商业经营来认定本罪,就会放纵这部分违法犯罪人,不利于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单位犯罪主体
成立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可根据刑法典第30 条、第31 条的规定来确定,主要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至于是否具有国家或者国有属性,则并不重要。这就意味着,即便是国家机关,也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不影响其构成本罪。而且,单位是否属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经济主体,对其是否成立本罪同样也没有影响。
另外,根据刑法典第220 条的规定,单位成立本罪,也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是犯罪主体。有论者认为,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代表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基于替代责任的原则。而这些直接责任人员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理论上认为是基于连带责任的原则。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决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具体负责实施该行为的单位工作人员。单位中对上述直接负责的人员监管不严的其他主管人员则不构成上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