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举国上下频频响应,但仍然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在高利、低成本的诱使下,胆敢于跨越法律红线,走向著作权侵权之路。
2020年12月26日终于迎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这意味着在即将到来的新年——2021年阳春三月,我们将迎来“侵犯著作权罪”刑事处罚的重大变革,侵犯著作权罪的二档刑事处罚将由“3年以上7年以下”变更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打击力度直线上升。
虽然其中存在着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若铤而走险终将难逃法律的严厉惩罚,而一旦面临顶格处罚就不再是过去的“七年之痒”,而是“十年”生死两茫茫,若不思量,定让你难忘。
除此之外,除《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件外,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还新增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要件(具体如何理解这一要件,将在后续篇章展开介绍)。
同时,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新增了“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亦构成侵权行为,这一规定响应了时下盛行的“某音”、“某视频号”等短视频权利保护的需求。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还针对“采取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加设了约束,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反向工程”的认定问题,因此对于技术创新、技术研发型企业而言,未来在选择介入反向工程技术作为技术创新、升级的手段时,需要对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引起高度重视,进行全方位的技术风险分析及产权布局,既要防止“被侵权”也要防止“涉侵权”。
希望有了严法的存在,能对那些跃跃欲试想要僭越法律红线人引起高度警示,更希望未来无需用由严法苛条来规范人的行为,迎来一个和谐的自由自主创新的时代!
【法律新规】
新旧法对比 | ||
区别 | 《刑法》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二档刑罚上限上调至10年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新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构成侵权行为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
新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构成侵权行为 |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新增“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权行为 |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 |
新增“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构成侵权行为 |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
1、《刑法修正案十一》主席令第66号,2020.12.26公布,2021.03.01施行,尚未生效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17.11.04施行,现行有效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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