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即软件作权归谁所有,这是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原始归属和后继归属,原始归属是指软件著作权产生之初的归属,后继归属则是软件着作权发生特拼后的归属,导致软件著作权发生转移的原因包括转让、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从归属的角度看,后继归属主要是由合同、继承法等予以规定,软件保护制度研究的归属主要是原始归属。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这一规定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同。特别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更以保护作者(开发者)的权利为宗旨,以作者的著作权为主要原始归属(这也适用于软件)。
软件开发者享有著作权于软件开发完成时、著作权产生之初,软件开发者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但两类开发者有个共同的特点,即都应是实际组织、进行、完成开发工作的,仅仅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的单位或公民,如提供资料、供障后勤服务等,不能成为开发者,也就不能享有软件著作权。
开发者的确认,一般是根据其在软件上的暑名,即署名者享有软件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对此作了如下的规定:“只要作者的姓名以通常方式出现在作品上,又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实,则须将其视为用品的真正作者而使见有权在本联盟成员国对侵犯版权的行为起诉。如果作者使用的姓名系假名,则只要它能清楚确定作者的身份,也适用本款。”因此,如果要证明非署名者是软件开发者,必须有相反的证明。
欢迎您就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更多问题咨询;咨询热线:1392652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