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和“中国智造”的时代,软件不仅成为很多行业经济运行的血脉和灵魂,也成为一些领域技术创新动力的不竭源泉。但是,当软件产品公开售出后,未经许可对软件代码的复制、修改和发行的行为,也变得易如反掌。一些不法分子对此蠢蠢欲动,大量盗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并以低价出售。这样的行为既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
以江苏省南通市为盗版软件制作地、销售区域跨越江苏、上海、山东、河南等多省的软件著作权侵权大案,就是这样一起行为人自认为高明的、制售分离式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的典型性案件。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8日,美国S公司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证书,证明其是A软件的著作权人。
该软件的用途是指挥设备中的照相机对目标盘进行拍照并获取信息后,通过对目标盘位置、角度变化量的比较,得出用于四轮定位所需底盘角度的数值,并与存储在软件内的原厂标准进行比对,从而实现B型电脑四轮定位仪测量数据的目的。
2012年,S公司在东南亚市场上发现假冒自己软件著作权的产品在市面上大肆销售流通,严重扰乱了正品软件的市场销售,侵犯了自己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证据表明,在东南亚市场上流通的侵犯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来源于中国,并且该软件从中国出口至东南亚地区的一些国家时,采取了软件与使用软件的设备分别出口的方式来降低被海关及相关执法单位查获的概率。
根据上述情况,S公司委托上海钰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慧公司)以及多家代理机构对在中国生产、销售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生产厂、销售对在中国生产、销售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生产厂、销售商进行调查取证,S公司派员全程参与并提供支持。
钰慧公司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查出位于江苏的生产工厂——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随后,钰慧公司获悉,其通过在上海登记注册销售公司(上海龙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经由上海第三方贸易公司报关的方式,分别在国内销售和出口侵犯著作权的软件及关联产品。
钰慧公司代表著作权人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向江苏省公安机关举报。
【案件侦破过程】
根据行动部署,2012奶奶9月20日,钰慧公司和S公司委派的技术人员一起配合江苏省如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大队)、如皋市公安局对涉案工厂进行了查处。现场发现两台装有侵权软件正在调试设备的电脑。稽查大队对涉案物品进行查扣,并送检。警方配合稽查大队对涉案人员进行软件取证调查。
对工厂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后,相关部门对涉案电脑和软件进行了司法鉴定,并最终确定其为相同的侵权产品。而后,稽查大队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立案侦查。
钰慧公司配合公安机关对江苏、上海、山东、河南等地的销售商、购买使用者进行多次取证,并初步确定案件的涉案金额、违法程度。
据此,2013年4月24日,涉案人员之一的上海龙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华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2013奶奶4月28日,涉案人员之一的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斌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2013年5月28日,涉案人员之一的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秦某忠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4年2月,经补充侦查和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后,公安机关最终确定了本案的涉案金额。
2014年7月8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龙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斌、秦某忠、潘某华提起公诉。
【审理经过】
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尽管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式均持有异议,认为不应当以使用盗版软件的整台设备的价格为计算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软件系工业性应用的操控软件,功能单一,虽然在物理形态上软件和硬件是相互分离、独立的,但涉案软件实现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平面演示……因此,涉案软件和硬件在实现产品使用性质上具有功能的不可分离性”。
【法院裁判】
2014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龙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秦某忠、潘某华、刘某斌均犯侵犯著作权罪,涉案非法经营额为25万余元,并被分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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