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的工作成果是否也会构成职务作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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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等案件司法实务中,对于软件权属的问题是所有纠纷的根本前提。理论上关于一般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分,仅仅根据简单的几条著作权法条文和解释来诠释,这是远远不够的。深层次的把握职务作品的判断标准对于解决职务作品与一般作品权属纠纷有着积极的意义。故本文以程志远、程铭懿、程明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为例,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中有关职务作品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基本案情】

程在熔生前系电力设计院工程师,1987年10月退休,2006年去世,其妻1968年去世。程志远等系程在熔的子女。
电力设计院1982年和1991年分别开发名为“多塔高多接腿铁塔满应力设计软件”和“多接腿送电铁塔满应力设计软件”。1997年开发了“自立式铁塔内力分析软件”1.0版(简称内力分析软件1.0),2003年该软件升级为2.0版。内力分析软件1.0的开发任务来源于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简称电力设计总院)电规计(1995)30号“关于下达1995年度电力勘测设计科研(计算机软件开发部分)计划项目的通知”,按照该通知的计划安排,内力分析软件1.0应于1995年当年完成需求分析和概要设计,1996年完成详细设计、编程和调试。1995年7月电力设计院完成需求分析,其中包括功能规定、性能规定、对输入数据的要求和对输出数据的要求。功能规定包括内力分析、杆件设计、荷载计算、多接腿功能、自动核对节点平衡功能、自动对节点编号进行优化、绘制铁塔的三维和二维单线图。需求分析书载明开发单位电力设计院,开发者张忠生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结构设计、荷载计算等,程在熔负责内力分析。1995年11月14日至17日电力设计总院对内力分析软件1.0的需求分析进行审查。同年12月27日,该院将审查会议纪要、评审意见、试用版审查意见寄发给电力设计院,要求其如期完成软件试用版。评审意见对内力分析软件1.0提出了包括“应具备铁塔挠度计算功能”等13项要求。
1996年5月电力设计院就内力分析软件1.0下达开发任务书,任务书载明负责单位电力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张忠生、参加人员程在熔;任务书要求1996年4月至1997年4月完成软件全部开发工作。
1996年12月,内力分析软件1.0编制完成,编制说明载明程序编制人员为:项目负责人张忠生,负责选材、塔身风荷载及其它荷载的自动形成,图形功能等;程在熔负责内力分析、多塔高、多接腿功能、高低腿的自动轮换、成段输入等。同年12月,电力设计院对该软件进行了用户试用和自测试分析。
1997年4月该软件通过鉴定评审,鉴定证书载明编制单位: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编制人员:张忠生、程在熔。软件使用手册封面载明:CAD设计:邹光宇、张春奎、吴宝昌;编写:程在熔、张忠生。
1998年内力分析软件1.0获得电力设计部门第五届优秀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一等奖。1999年内力分析软件1.0入选建设部优秀工程设计软件铜奖。由于原国家标准《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进行修编,内力分析软件1.0需升级为2.0版。
2002年3月电力设计院下达2.0版软件开发任务书,其中经费载明:工日300个,经费4000元。2002年4月电力设计院完成软件需求分析,同年12月电力设计院对软件组织进行了自测试分析和用户试用,编写了使用手册,使用手册显示软件编写人为程在熔、侯中伟。2003年4月,2.0版软件以电力设计院的名义通过评审。
2000年6月12日,程在熔与送电处签订合同,约定程在熔提供内力分析软件1.0源程序,同时约定送电处不得单方转让,可进行升级开发,开发成果需经程在熔同意后方可转让。
2001年7月,程在熔与送电处又签订合同,约定内力分析软件1.0的所有权归双方共有;软件升版工作由送电处完成;不经对方同意双方均不得将软件转让第三方。软件的转让由送电处负责,结果通知程在熔。收入分配原则是:已购1997年版软件的用户转让升版后软件的纯现金收入,开发者占18.75%、送电处占37.5%、程在熔占43.75%,未购1997年版软件的用户转让升版后的纯现金收入双方各半;程在熔的权益可由法定继承人享有;合同有效期5年。之后,以电力设计院下属单位科技开发中心信息技术开发部名义,陆续向全国37家电力设计单位转让该软件使用权。该转让价款共计568650元,程在熔本人领取264190元;侯中伟领取15600元;张显峰领取8500元。
2006年4月程志远等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程在熔享有内力分析软件1.0署名权,并享有合作著作权;电力设计院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该软件而创造的使用收益500万元。

【法院裁判】

驳回程志远、程铭懿、程明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听证中对程在熔与送电处所签两份合同程志远等均主张与著作权无关,其中“共有”指软件收益共有而非著作权共有。
笔者认为,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产生的纠纷,应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与著作权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故原审法院适用著作权法确认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的著作权归属,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软件系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电力设计院1982年、1991年开发的软件与本案争议软件没有直接关系,原审判决对上述软件存在关联的认定不影响对争议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判断。至于一审判决有关上述软件系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关系的观点,二审判决并未采纳,亦不会对争议软件著作权归属产生影响。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上述规定中的“公民”,不仅包括与单位具有固定人事关系或者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临时借调和聘用人员

虽然程在熔在编写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源程序时已经退休,但其参与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的开发,仍以原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享受原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程在熔与电力设计院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关系。据此,程在熔为完成电力设计院的工作任务,与电力设计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的源程序编写工作,属于职务创作。
程在熔从事的源程序编写工作与软件开发过程中的需求分析、测试评审等其他工作密不可分,故程志远等以程在熔持有软件源程序为由主张程在熔系接受委托独立开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均是由电力设计院下达任务,组织包括程在熔在内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开发,并由电力设计院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对外承担责任的作品,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该作品的著作权由电力设计院享有,结论正确。二审判决虽将争议软件认定为法人作品不当,但并未影响本案判决结果。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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