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选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保护?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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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主张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同时,还主张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特别要注意区分哪些是主张著作权保护,哪些是主张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不同于著作权对独创性的要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只要是“智力劳动+独立完成”就可以构成独创性,而商业秘密的独特性则是“智力劳动+非公知性”。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对思想内容本身不加以保护。而对商业秘密的要求是因一种构思并使其依附于某种有形的载体,形成一种技术方案、程序、工艺、产品、经营策略、客户名单等,并可能使这一载体具有价值。也即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的内容,在一项创意策划具有可保护性时,即使尚未构成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保护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因此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司法实务中,有一种情况是笼统的将所有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和文档都请求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保护。还有一种情况是拆分程序和文档,程序请求著作权保护,文档请求商业秘密保护,以上两种都不是正确的请求。
当事人或律师常常将同一作品的请求主张相混淆的原因是将外在表现与内在思想相混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该法第10条规定的17项权利,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是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的行为。同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第6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根据该条规定,结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来看,那么该条例所不保护的就是“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其中的处理技术、操作方法等,如果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才是可以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同时还必须能够分析出具有“独特性”的商业秘密点。或者更为简单的说,程序是一种表达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程序的形成以及内在的“思想”创意,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而源程序、目标程序和文档是同一件东西,并不是不同的两件东西,是无法分别拆开请求不同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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