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及其法律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运转和发挥功能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它是相对于硬件而言的。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将计算机软件定义为,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该条例第三条将计算机程序定义为,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终端及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该条例第三条同时将计算机文档定义为,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涉及、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因为文档属于文字作品或者图标作品,本身就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只考虑文档,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真正客体是计算机程序。
为了把软件这一著作权客体与一般作品区分开来,需要作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程序的特征,程序虽然被著作权法规定为以文字作品来保护,但它却有诸多不同于文字作品的特征:
(1)程序的功能性,程序的表现形式一般为机器语言的0和1,其主要功能在于解决实际问题。
(2)程序的依赖性,它的内容只能依赖计算机等专用设备才能被充分表现出来,不像一般作品可以以来人的感觉器官被直接感知。
(3)程序的技术型,软件的开发创作一般是通过精细的分工协作,借助现代化的高技术和高科技工具生产创作的,自动化程度高,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导致了软件的可复制性程度高,使得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加剧。
第二,软件的文档。文档本身不属于计算机运行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只是用来解释程序的功能手册,但其并非是可有可无的部分,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其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缺乏文档而仅有程序清单的软件不被视为合格的软件。根据我国《条例》关于软件的定义,把文档和程序看作密切相关的整体,统一作为软件作品来保护。
第三,源程序和目标代码。源程序(又称源代码)是指用汇编语言或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源程序是由一系列符号化的汇编指令或程序语句组成,表现为一行一行的由一串字符组成的语句。这种形式的程序很容易被人识别但是机器不能执行。目标程序(又称目标代码)是源程序被汇编或编译后生成的一组由0和1所构成的二进制代码。目标代码很难为人们所识别但是却被计算机识别并驱使其工作。同一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源程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经过编译的目标代码同样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四,固定的要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软件只有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所谓“固定”,一般是指作品被存储在稳定的物质载体上,以使其能被公众识别、复制或进一步传播。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固定必须是固定在相对稳定的载体上,临时存储在某一介质中的复制不应被理解为“固定”。
2、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工作,人们除了可以用计算机进行简单的文字记录以外,计算机还承担了分析数据、存储、运算等各种功能。科技的强弱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因此,无论是发展中国家,抑或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立法保护变成了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软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软件保护法律形式的多样性。软件保护的法律形式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立法等等。例如,计算机程序作为一种技术作品可以取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作为技术合同的标的,可以通过合同法保护;计算机程序作为一种产品的组成部分,可以寻求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企业非公知的核心机密可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当今世界各国主要流行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两者相比,专利审查程序繁琐、时间长,同时计算机软件必须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要求才能授予专利,而著作权保护具有保护期长、手续简单等优势,故现行多数国家相对而言以著作权方式进行保护的做法又较为普遍,故本文主要是对计算机软件在著作权方面的保护进行分析探讨。
二、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特殊性之一是:计算机软件主要以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而著作权对受法律保护的客体具有相应的特殊规定要求,如果开发的软件需受到著作权保护,那么软件同样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对受保护客体的特殊规定要求。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之规定,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独立创作
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2)可被感知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计算机硬件中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它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3)逻辑合理
计算机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随机进行的逻辑判断智能化过程。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极端及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
对待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上,学术界和实践部门仍存在许多争议。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计算机软件的表达与软件条例第7条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的思想、概念、处理过程等部分,仍旧是一个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