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因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而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细节解读

2024
08-23 16:22

(部分咨询收费)
直线:139 2652 7105
咨询:0755-2500 0007
邮件:zhenjie@ipcoo.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1002A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生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案例入选,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条款以来,全国首例故意避开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该案明确了提供规避手段和工具的间接规避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链条一环,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当纳入刑事规制范畴。

伴着这这个上海侵犯著作权案例的出现,针对计算机软件中的破坏性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归类。而对于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行为的罪名适用,实践中存在着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不同观点,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以侵犯著作权罪认定网络游戏外挂类案件的困难已经得到解决,未来对于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案件,应当统一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作为基本罪名。其主要理由是,对于此类案件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217条第(六)项的规定。网络外挂程序实质上是作弊程序,无论是对客户端施加影响的外挂,还是通过作用封包数据施加影响的外挂,运行的基本原理均为通过破坏相应技术保护措施实现作弊目的,“突破技术保护措施”是本质属性,而这种属性是否会重复刚才所提到的‘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那就需要视具体的案例来看了,对此,笔者将结合最高检发布的这个案例以及笔者亲自办理的游戏外挂类案件进行具体的解读。
 
 
 
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生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案例
 
权利人皇家飞某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飞某浦公司)、通某电气精准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均系CT机、血管机等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创作发表了医疗设备软件、配套维修手册等作品。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医疗设备软件的著作权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分别开发了安全认证系统、认证工具(俗称加密狗)、算码器软件等技术措施。加密狗内存储了权利人颁发的数字证书,使用人需要在计算机终端使用加密狗通过安全认证系统的身份核验,才能浏览使用被隐藏、限制的医疗设备软件功能。
 
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盗版加密狗工具,提供医疗设备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AW工作站、飞云工作站等医疗设备软件,提供医疗设备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传播,销售金额人民币91万余元。期间,刘某生又指使刘某开设闲鱼账户,销售前述盗版加密狗和盗版医疗设备软件,共同销售金额人民币14万余元。
 
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刘某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从网上购得盗版加密狗工具,擅自复制算码器等医疗设备软件,提供医疗设备维修手册、算码器软件等作品的网盘下载链接,并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传播,销售金额人民币15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三人销售的盗版加密狗均具有通过安全认证系统身份核验的功能,可以避开权利人为其医疗设备软件采取的技术措施;销售传播的盗版软件均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相同。
 
 
案件侦查过程
 
2022年1月5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分别由上海市公安局对刘某生、刘某立案侦查,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对刘某旺立案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陀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取证工作:
一是查证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调取30余款医疗设备软件、安全认证系统创作发表、权属登记、软件版权声明及署名界面等证据。鉴于部分作品归属于跨国集团企业中多家关联公司,引导公安机关就境外权利人对境内关联公司授权、域外证据采信等进行专项取证。
二是委托司法鉴定,引导权利人就涉案作品与加密狗工具开展鉴别说明工作。综合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与权利人鉴别意见,犯罪嫌疑人制造、销售的盗版加密狗均能够通过安全认证系统的身份核验,并包含多于正版加密狗的软件使用权限,涉案医疗设备软件均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相同。
三是查明侵权软件使用风险。使用盗版加密狗和盗版软件维修精密医疗设备,将对医疗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带来明显的不确定性,增加误诊、漏诊发生的概率,可能造成患者就诊信息数据泄露。
 
 
2022年9月2日,上海三分院对刘某生批准逮捕。
2022年12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将刘某生、刘某和刘某旺移送上海三分院和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侵犯著作权罪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认定
 
侵犯著作权罪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认定,应在查明技术手段运行原理的基础上围绕技术措施的保护对象、保护目的、保护效果予以综合判断。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故意避开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全链条打击制造源头与销售传播各环节。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慎认定事实,通过实地调研了解技术措施的运行原理、医疗设备维修人员的管理模式,查明维修权限认证的获取路径,确保权利人技术措施具备有效性,准确把握著作权领域技术措施认定条件;经审查发现,侦查机关遗漏了刘某乙通过分享网盘链接、在二手电脑复制安装软件方式销售传播权利人作品的犯罪事实,遂依法适用侵犯著作权罪中有关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条款予以追加认定。




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案件是否可以理解为侵犯著作权罪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对于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案件,能否适用刑法第217条第(六)项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相关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上“技术措施”的特征和要求,是否具有防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等功能。无论是提供给他人浏览、欣赏,还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质上是实现提供作品。如果不具有前述功能,则不应适用刑法第217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对于网络游戏,在著作权法视野下,主要是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加以保护。通常情况下,网络游戏公司对游戏软件提供免费下载客户端程序,公司在网络游戏运行中采取的技术措施,很多是为了维护游戏运行的公平秩序和玩家的体验感,而非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接触、使用、传播计算机软件作品。这是重大区别。此外,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传输的封包数据,似乎也达不到独创性要求,并不属于作品。对于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无论是对客户端施加影响的外挂,还是通过作用封包数据施加影响的外挂,往往并未导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对游戏程序本身的使用和传播,难以认定破坏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


典型意义:

通过上述案例的发布,我们可以清晰的理解在针对侵犯著作权罪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认定标准,以及不同情况下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其重点强调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而非具体的商业模式、消费习惯性保护措施的保护,不同的保护对象下适用饿的规则亦存在较大不同,为此,笔者将继续针对游戏类案件的破坏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欢迎您就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与我们联系。


--the end--
推荐阅读

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本月起管辖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近日,公安部最新发布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点击查看)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在分工中,明确了 公安......

首例因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而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细节解读...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生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案例入选,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

全流程服务

我们用八年经验积累服务每一位朋友

软件著作权侵权证据调查

侵权证据调查
固定民事侵权\刑事立案证据

软件源代码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预鉴定提高鉴定精准度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公安报案立案

侵犯著作权罪公安立案
通过公安立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