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软件产业的发展和物质、智力交流的增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软件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常见了。对于这类软件,合作开发者可以在书面协议中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协议,则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正文】
对于合作开发软件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只有当各软件开发者的开发成果在同一软件中无法分割,这类软件才能被称为合作开发软件;另一种理解则认为除以上情况外,还包括组合在一起,但各自开发部分软件又可分割使用的合作开发软件。显然后一种理解的范围要大于前一种理解,我国立法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则各合作开发者可以在开发前或开发完成后协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约定著作权全部归某一合作者或者部分合作者(这部分合作者应给予其他合作者以补偿),也可以约定著作权中的某一权项归某一合作者,其他权项归其他合作者,也可以约定合作者分别在不同的地域行使著作权。这种约定实际是软件的合作开发者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但这种约定必须在书面的协议方为有效,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即可认定约定无效。当事人(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约定,只能限于财产权利,这是大陆法系的主张,也为我国立法所采纳。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合作开发者在开发前或开发完成后都不能达成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协议,则无正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这样的规定能促使合作各方尽量达成协议,同时避免协议无法达成时开发的软件长期得不到利用,造成资源浪费。由于单纯的开发者(如科研机构、开发软件的公民)能从开发的软件中获利的渠道主要是行使转让权,因此,不能行使转让权,对他们的利益影响较大。因此,当合作开发中的一方行使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其他各方也有权获得。如果要行使转让权,合作各方必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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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但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则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对各自的著作权,各开发者有权决定如何行使,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各方应承担以下三项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各方均应对软件的开发作出创造性的贡献。
3、当事人各方应协作配合,作好研究开发,这种协作配合,直接关系到开发工作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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