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评:升级版本软件的著作权权属纠纷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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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软件版权保护方面,由于软件更新换代速度极快,很多涉及软件的侵权的情况是权利人将初级版本软件在申请著作权保护之后,之后又进行了多次版本升级,却忽视了对升级版本软件重新进行版权登记,因此常常不可避免出现侵权纠纷,而软件侵权纠纷归根结底还是软件权属纠纷问题,那么在未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予以证明对情况下,对于升级版本的软件的权属究竟该如何确定呢?

本文就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程某某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为例,对升级版本软件的权属该如何确定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程某某与程甲、程乙作为共同原告于2006年4月19日将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起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等人的父亲程丙原系东北电力设计院的高级工程师,离休后于1991年2月自行开发多接腿铁塔满应力设计软件,在该软件的基础上,于1996年4月进一步开发为自立式铁塔内力分析软件,并在1997年4月通过评审,2001年7月,原告之父与被告送电处仅就软件转让有关问题达成协议,而就软件双方使用及收益没有约定,原告等人认为,被告使用软件,开发人程丙享有署名权,并且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程丙享有自立式铁塔内力分析软件的署名权;
2、被告因侵权行为而向原告赔礼道歉;
3、被告支付使用该软件而创造的使用收益50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用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确认诉争软件著作权权属。原告在该案中主要依据2000年6月及2001年7月原告之父与东北电力设计院送电处签订的协议证明程丙为自立式铁塔内力分析软件的著作权人。

【法院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中关于《分析软件》的著作权权属问题。
认定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当是设计院,理由是:该软件的开发是由设计院立项并提供测试分析报告等资料,程丙在离休前与其他人为完成设计院的工作任务,即设计院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是代表被告法人意志进行的创作
该软件1983年即获得了鉴定证书,正式投入使用,软件著作权即已产生。因此,该软件是程丙在设计院任职期间参与开发完成的作品,依法应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由设计院享有

1997年1.0版和2002年的2.0版均是在该软件的基础上升级而完成的。因为,该软件要适应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需要增加功能、提高计算速度,必须要对软件进行完善和补充。升级版的软件并没有改变原软件的数学模型、分析方法和机器语言,仍是对送电铁塔的内力计算源程序的补充和完善。根据《软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的规定,升版后的软件仍是同一作品,不发生著作权属的变更,而且,该软件在后续的完善升级过程中,仍由设计院下达开发任务书,提供测试分析报告、需求分析、用户使用报告等资料并组织开发及评审鉴定。因此,该软件升级后的软件的著作权仍为设计院。

本案中,虽然在未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予以证明的前提下,认定了升级版本的软件与初级版本的软件系同一作品,以此认定软件权利人的归属,但本案软件权属纠纷的背景是建立在“职务作品”这一概念下的,因此该种认定逻辑是否适用于所有案件,笔者认为本案的确具有借鉴意义,但在不同案件背景情况下是需要考虑个案的特殊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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