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都属于著作人身权。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既有区别又有相同点,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在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在著作权侵权认定时,需要对这两种权利进行区分。
[案例]
原告袁某与R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袁某于1977 年至1992 年,以黄山为题材创作了包括《蒸蒸日上》、《晚晴图》、《飞来石》、《双笋峰》、《仙桃石》、《仙人指路》、《西海云涛》7 幅作品在内的多幅摄影作品。2004 年 3月,袁某发现R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教育软件光盘中使用了这7幅作品,但未表明作者身份,且对除《仙桃石》、《双笋峰》之外的5 幅作品有裁剪,R出版社对该事实没有异议,并称由于插图使用的需要,适当裁剪了涉案作品。袁某认为R出版社的行为破坏了摄影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故诉请法院判令R出版社在《中国摄影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20万元。R出版社称其未篡改原作品,也未改变原作品的创作主题,因此未侵犯袁某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且赔偿数额过高。
庭审中,经对比,《仙人指路》、《双笋峰》在使用时未作修改,《蒸蒸日上》、《西海云涛》做了部分修改。
法院审理后认为,修改权是作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即作者有权改动,同时禁止他人改变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思想、原意等内在表达内容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R出版社将袁某的4 幅作品进行局部裁剪,这种修改是对袁某作品外在表达形式的修改,并没有改变作者意图通过作品要表达的思想,但修改没有经过袁某许可,故侵犯了袁某的修改权。R出版社在使用《蒸蒸日上》、《飞来石》、《西海云涛》时,虽然仅截取了作品的一小部分,但这种外在表达形式的修改,影响到袁某作品思想内容的表达,使得袁某上述作品的创作意图和主题不能完整、有效地表达,所以R出版社在侵犯袁某修改权的同时也侵犯了袁某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据此判决R出版社向原告袁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袁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9,500 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分析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R出版社使用袁某的7 幅摄影作品是否侵犯袁某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此问题的实质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如何认定。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共同点是尊重作品表现出来的创作者的个性和作品本身,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从侵权对象的角度来看,对作品的侵害包括对作品的外在表达形式的侵害和对作品思想、原意的侵害两种情况。侵害作者的修改权通常表现为破坏了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并未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思想;而侵害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表现为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思想,至于作品原来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被改变不是必要条件。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能是由于修改作品而产生,也可能是由于对作品使用方式、使用环境不当所造成。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设定既从不同层面保障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也为法院准确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供了客观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犯权利人修改权时,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修改前后作品的区别;
(2)审查被告是否有权修改、修改的权限范围有多大;
(3)审查修改之处是否处于被告权限范围以内。而对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由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涉及作品的内在表达,因此在确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该权利的标准较为复杂,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审查作为作者的原告的相关情况,查明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创作意图,以及作品的创作背景、作品的内容等方面;
(2)查明作品是否体现了作者陈述的其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等诸方面;
(3)将原作品与修改后的作品进行比较,判断修改后的作品是否歪曲或篡改原作品。对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应是一个从主观判断到客观判断的过程。
在实践中,作者的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成立的条件。仅因被告的修改或者使用作品而导致作者的声誉有所降低不能得出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结论,而应审查是否有歪曲、篡改的情况发生。侵权行为致使作者的声誉受到影响是判断侵权情节轻重的因素,并可能导致侵权人承担更大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