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纠纷申请执行的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实质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效力且对方拒绝履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有所差别。对于判决书、裁定书,一审宣判后,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以及二审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调解书,不论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申请执行的程序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39 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著作权纠纷执行方式和结果
对于要求履行金钱义务的法律文书,执行方式包括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义务人财产,扣留、提取义务人收入,执行义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
对于要求履行行为义务的法律文书,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如交付财物、票证或办理财产权利证照转移手续等;也可代替完成,相关费用由义务人支付,如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等。
对于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承担支付延期利息、迟延履行金甚至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著作权案件中,经常遇有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而被告拒不履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如果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就判决书主要内容拟定一份启示,选择一家媒体刊登,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