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反向工程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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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采用“净室技术”确保反向工程的合法性。
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避免任何与他人商业秘密有关的人员介入,特别是在原单位接触或者可能接触过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反向工程研究; 二是进行反向工程操作的人员避免接触或者了解全部的研发内容,这也有助于将来对研发技术的保护。
第二,对于作为反向工程研究对象的载体要保存合法取得的证据,对于研发目的、研发过程要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反向工程获得为由进行抗辩的,可能得不到法庭支持。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三)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3条第(二)项。
第四,对于合同约定了“黑箱封闭”条款后,合同向对方进行反向工程的,可能面临违约和侵权双重法律责任。
第五,以反向工程为抗辩理由的单位要充分考虑自身技术研发能力、研发的证明要符合技术研发规律、研发期限等。
在汕头超声仪器研究所诉深圳市赛英达电子有限公司、曹泽良、吴声岗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一审判决对于被告提出的自行研制和反向工程的抗辩理由,给予了具有说服力的阐释:“像超声所这样技术力量雄厚、科研设备条件良好的额研究机构,在受让日立技术的基础上,尚且花了6年时间并在许多单位的协助下,才研制出CTS-200型技术,而超凡公司自成立到投产探头,前后不足4个月,赛英达公司从成立到投产前后不足两个月。因此,既然上述而被告主张SEL-200型技术是通过独立研制和反向工程获得,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应该向一审法院提供完整的依据什么公知技术进行研制的记录、试产报告、中间性试验过程、研制配比的时间、地点、使用仪器、试验结果、购买样机的发票、开拆分解产品的记录、试产失败或成功的记录等证据,但在本案诉讼期间,三被告无法举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赛英达公司SEL-200型技术的真实来源,故其善意、合法取得SEL-200型技术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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