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知,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程序和文档构成了计算机软件,两者缺一不可。
同时,强调一点,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受该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也就是说,遵从著作权作品受保护的基本原则,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即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正如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一样,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结合目前的法律框架,针对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两方面保护: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软件的开发者就是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软件开发者是经过原创性智力劳动,将计算机程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人,既然是创作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人,其所创作的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应该归其所有。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是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则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的保护。 各项法律条文的规定,引导着公民、组织机构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又不伤害他人的利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我们每个人在使用软件的同时应该树立起自觉保护他人利益的意识,并且应该把保护他人利益不受到伤害的行为作为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双方才能达到共赢。